國立臺灣大學「中國大陸研究學程」設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第二條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中國大陸研究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由本校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政治學系、經濟學系、社會學系、社會工作學系、國家發展研究所、新聞研究所、及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生物資源暨農學院農業經濟學系、管理學院國際企業及其他相關學系合作舉辦,並由本院組成學程委員會,負責學程課程規劃及統籌管理申請、核可等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學程設置宗旨為提供本校學生完整的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研究訓練,並建構與國內、外相關研究社群學術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 課程規劃
第四條

本學程之課程,包括:
一、中國大陸政治領域課程
二、中國大陸經濟領域課程
三、中國大陸社會領域課程
四、中國大陸法律領域課程
五、兩岸關係領域課程 等五大領域課程。

每學年由學程委員會,協調各相關系所,按領域劃分,開設五到十五門課程,供學生修習。 修習本學程之學生,總修習學分至少二十學分,其中需選修跨前述至少三種領域(含)以上之必修課程。
第五條 本學程各領域課程之名稱及學分數,詳見每學年本院網頁之公告。
第三章 修讀資格
第六條 本校各學系二年級(含)以上之大學部及研究所在校生得申請修習本學程,經學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得修讀本學程。
第七條 本學程每學年核定名額以一百名為限。各課程之修習條件,由授課教師決定。
第四章 申請、核可程序與修業年限
第八條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年舉辦一次。欲申請修讀之學生,應於規定截止日期前至本院網頁下載申請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及申請書各乙份,向本學程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於開學前一週公佈核准名單於本院網頁上。 。
第九條 凡經審核通過之修習學程學生,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檢具歷年成績單,經主修學系審核後,向本學程委員會申請核發修畢本學程之證明書。
第十條 修讀本學程學生,若已符合主修學系、所畢 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依本校「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之規定,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