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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
國立台灣大學職員聯誼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77年12月17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立台灣大學職員聯誼會(簡稱聯誼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本會置召集人一人暨委員若干人,委員由召集人聘任之。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辦理聯誼會組織章程第八條之各項事項。
其他與會員有關之獎懲事項。
第四條:本會應每兩個月召開工作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