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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職工聯誼會

福利委員會


國立台灣大學職員聯誼會福利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77年12月17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立台灣大學職員聯誼會(簡稱聯誼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本會置召集人一人暨委員若干人,委員由召集人聘任之。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 處理會員提出有關福利之各項問題。

  2. 辦理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第四條: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報理事會。

第五條:本會應每兩個月召開工作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辦法經事會通過後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