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灣大學職工聯誼會

學術委員會


國立台灣大學職員聯誼會學術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77年12月17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立台灣大學職員聯誼會(簡稱聯誼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本會置召集人一人暨委員若干人,委員由召集人聘任之。

第三條:本會設「技能研習」與「學術演講」小組,並得視情形需要增設其他小組。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 定期舉辦各種生活性與知識性之講座。

  2. 視會員之需要舉辦各種技能研習。

  3. 辦理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第五條: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報理事會。

第六條:本會應每兩個月召開工作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