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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職工聯誼會

申訴委員會


國立台灣大學職員聯誼會申訴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77年12月17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立台灣大學職員聯誼會(簡稱聯誼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本會置召集人一人暨委員若干人,委員由召集人聘任之。召集人得視需要遴聘熟諳法律事務者,擔任顧問,以提供與申訴有關之諮詢意見。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在探求、接受、並處理職員之各種申訴事項。前項申訴事經理事會同意後應立即向有關單位反映。

第四條:本會應每兩個月召開工作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