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事件行為人處置措施
校園性平事件行為人,指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得依性平法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一)針對行為人學生
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規定,學校對於性騷擾學生可以採取適當之懲處。並且應命令加害學生接受心理輔導,同時可以要求加害學生在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下,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二)針對行為人教職員
校園中教職員工與學生即使在身分上並不相同,但彼此間的相處仍應當互相尊重,尤其是教職員工不能隨意憑藉權力對學生性騷擾。如果教職員工對學生施以性騷擾的話,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規定,學校對於性騷擾的教職員工可以採取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另學校應命令加害者接受心理輔導,同時可以要求加害者在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下,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三)針對校外人士
校外人士依照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0項規定,因為不屬於性平法規定範圍內,所以並非由學校進行懲處,而是改由性騷擾防治法規範行為人的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