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工作者應遵守的性平權利與義務操作指引
一、法律定義下的「教育工作者」身分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教育工作者包含:
二、知悉遭遇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的通報責任
☑︎ 應遵守的義務
✖ 違反後果
三、如何通報?窗口為何?
📞 通報單位
📌 協助學生留存證據(如:監視器畫面、訊息截圖、影片等)
四、教學與互動中避免性霸凌與不當言行
⛔ 教師禁止以下行為:
五、師生互動與關係界線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及教師聘約,教師不得:
六、教師涉案的暫時停聘與解聘機制
(一)暫時停聘與靜候調查
1.依據《教師法》第22條第1項,教師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於知悉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可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二次,每次不超過三個月:
若經調查屬實,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解聘。
2.其他身分人員依性平法第30條其他人員(如兼任、志工等),調查期間應依性平會決議暫時停職,且復職時未發薪資部分應補發。
(二)應解聘或不得聘任情形(依《教師法》第14、15條)
以下情形經確認屬實,應予解聘,並可能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三)資訊查詢與定期通報義務
學校與主管機關應辦理:
查詢義務擴及下列時間點:
主管機關得使用下列查詢系統:
七、學生遭遇事件時,教師的應對步驟
1.第一時間通報校內權責單位(平日性平會、假日校安中心)。
2.適度關懷學生、傾聽其感受。
3.積極鼓勵同學面對事件、保留相關證據與紀錄。
✖ 避免以下行為:
☑︎ 應採取行動:
八、友善教學與人際互動提醒
💡 提升性平意識,避免性別刻板言論與歧視。
👀 非禮勿視、非禮勿言:尊重學生身體與隱私。
🙅♂️ 不過度關心學生感情或分享自身親密關係。
🧍♂️ 盡量與學生於公開或辦公空間見面,避免私下互動。
❤️ 若學生對教師示好或告白,應明確表明師生界線,必要時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