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6.01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學士榮譽學程設置要點
111.03.29 110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11.04.20 工學院110學年第10次院主管會議通過
111.05.27 110學年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下稱本系)為設立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學士榮譽學程(下稱本學程),鼓勵本系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之學生,修習高階課程並及早投入相關領域進行研究,以強化其日後之研究競爭力,依國立臺灣大學學士榮譽學程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設學士榮譽學程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組成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系主任自本系專任教師中選任之,本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本委員會召集人由本系主任或其委任之本委員會委員擔任之。
本委員會職務包括學生錄取資格審核、指導教授確認、學程課程學分審核、論文審核、學程資格審核、修畢審核與其他學程相關事務。
三、本系(含雙主修)學生欲修習本學程,須前二學期等第績分平均(GPA)達三點七(含)以上,且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底前、第二學期應於三月底前提出申請,經本委員會審議同意後錄取。
本學程每年招生名額至多十名,得不足額錄取。
四、本學程之學生至遲應於申請論文審核前一學期確認指導教授,並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逾期即不得申請論文審核。本學程學生之指導教授須為本系專任教師。
五、本學程之學生應修畢至少十五學分之學程課程,其中應包括學士論文(三學分)及必修課程至少六學分。本學程各課程之名稱與學分數,詳見本系網頁之公告。學生修習本學程課程之成績等第須達A-(含)以上,方符合本學程修課標準。
六、學生修畢本學程科目且成績(預期)符合本學程修課標準,擬於當學期完成學士論文,得於修業期間向本系申請學程資格審核,至遲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底前提出,第二學期應於三月底前提出。
七、本學程之學生完成學士論文後,應向本委員會申請論文審核。論文審核至遲應於應屆畢業當學年度提出,且第一學期應於十一月十日前提出,第二學期應於四月十日前提出。通過論文審核者,方能取得學士論文之學分(三學分)。
八、本學程之學生依第五點規定修畢學程課程,並通過本委員會論文審核者,得於修業期間檢附歷年成績單正本與學士論文向本系申請修畢審核,經本系與教務處審查通過者,得於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及相關文件加註「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學士榮譽學程」,加註位置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主管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