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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

博士班

一、課程學分規定:

  • 博士班須修畢符合規定科目18學分,碩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修畢符合規定科目30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學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修畢符合規定科目36學分。(其中專題研究最多計入二學分,碩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與學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最多計入四學分)
  • 必修科目專題討論2學分。(上下學期皆須修習各1學分)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規定:

  • 博士班研究生均須參加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考核方式依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雙聯學位學生依合約另定之。

三、論文口試:

  • 研究生滿足下列全部條件者,得申請論文口試:
    1. 通過資格考試。
    2. 博士學位候選人於經審查後之學術性期刊中發表或已接受二篇以上,且其中至少一篇為SCI者。博士候選人之論文姓名排序應為第一順位(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除外)。
    3. 舉行論文發表會。
    4. 指導教授同意書。
  • 論文發表會依下列原則進行:
    1. 論文之相關資料應於論文公開發表會一週前公開。
    2. 由研究生及指導教授具名,舉行公開發表會。
  • 研究生於舉行論文發表會後,得進行論文口試。惟經指導教授同意者,論文發表會得與口試同時舉行。
  • 論文口試依學校及教育部規定辦理。

四、107學年度起入學博士學生,以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必須修習6小時學術倫理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