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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

行政公告

【獎學金】112學年研究生校長獎申請事宜

 

一、申請對象

      112學年度申請學位考試之本院碩、博士班應屆畢業生,在學業及研究成果方面具優秀表現且未有懲處紀錄者。

二、獎勵名額

       2名

三、獎勵方式

      由校方頒予獲獎者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拾萬元整。

四、評選標準

    (一)基本條件:截至畢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GPA3.7(含)以上。

    (二)參考評比項目:

  1. 學業成績總平均達GPA4.3者。
  2. 已發表之學術期刊、著作、作品。
  3. 參與國內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
  4. 參與國際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
  5. 國內獲獎證明。
  6. 國際獲獎證明。
  7. 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

五、申請方式

     113年7月8日(一)至8月12日(一)備妥申請資料表及佐證資料至所屬系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