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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

中國大陸研究學程

自1970年代末期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大陸經濟快速地融入世界資本主義體系,中國大陸的政治、經濟、社會秩序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變化,這樣的「鉅變」不但深刻地改變了世界上四分之一人口的生活,也對亞太政經秩序,乃至世界發展趨勢,發生難以估計的影響。在此同時,經歷了冷戰高峰的軍事對峙,兩岸經濟、社會也隨著全球分工體系的擴張,進入更密切之交往。
近年來,國內、外對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發展關注的人口逐漸增加,相關研究學術社群紛紛成立。有鑑於此,本校社會科學院以社科院既有的中國大陸研究社群為基礎,設置中國大陸研究中心與學程,以提供本校學生完整的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研究學程訓練,並建構與國內、外相關研究社群學術交流的平台。
中國大陸研究學程自94學年度成立以來,共有224人申請,33人修畢;近五學年(106-111)開課數共307門(其中英語授課有26門),平均每學年開課約51門課。

規畫單位 

  • 研提單位︰社會科學院
  • 合作單位:政治學系、經濟學系、社會學系、社會工作學系、國家發展研究所、新聞研究所及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生物資源暨農學院農業經濟學系、管理學院國際企業學系及其他相關學系
  • 負責單位:社會科學院院辦公室
  • 負責聯絡人:賴小姐(33668424)
 
 

設置宗旨

中國大陸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其國內發展與國際影響力不斷提升,使其無論在政策實務或學術理論上,成為臺灣應予更加深入瞭解研究的重要對象。特別是對與中國大陸比鄰而居的臺灣而言,在面對全球化的潮流下,更應積極研究如何因應中國大陸的發展,以厚實的發展經驗和不斷增長的學術成果,為國際社會提供中國大陸未來走向與趨勢的完整與深入剖析。 
本院以目前本院既有的中國大陸研究社群為基礎,設置「中國大陸研究中心」,並聯合本校其他相關學系合作舉辦「中國大陸研究學程」,以提供本校學生完整的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研究學程訓練,並建構與國內、外相關研究社群學術交流的平台。

重點特色

本院在中國大陸研究領域方面擁有堅實的研究社群,各系所都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中國大陸研究的學術基礎,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合作經驗。故本院以目前既有的中國大陸研究社群為基礎,設置「中國大陸研究中心」,並聯合本校其他相關學系合作舉辦「中國大陸研究學程」,以提供本校學生完整的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研究學程訓練,並建構與國內、外相關研究社群學術交流的平台。

本學程之課程,包括中國大陸政治經濟社會法律及兩岸關係等五大領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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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八學年度前申請者,總修習學分至少二十學分,其中需選修跨前述至少三種領域(含)以上之必修課程。

一零八學年度(含)以後申請者,應修畢《中國大陸研究學程導論》必修課程,並需跨選修前述至少二種領域(含)以上之課程,總修習學分至少十五學分。

 

國立臺灣大學「中國大陸研究學程」設置要點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辦法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中國大陸研究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由本校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及其他相關系所合作舉辦,並由中國大陸研究中心主任推薦本校相關領域教師七至九位,經本院院長同意後任命之。其中由院長擔任委員會主任、本院中國大陸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組成學程委員會,負責學程課程規劃及統籌管理申請、核可等相關事宜。

三、本學程設置宗旨為提供本校學生完整的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研究訓練,並建構與國內、外相關研究社群學術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  課程規劃

四、本學程課程包括以下五大領域:

 (一)中國大陸政治領域課程

 (二)中國大陸經濟領域課程

 (三)中國大陸社會領域課程

 (四)中國大陸法律領域課程

 (五)兩岸關係領域課程

      每學年由學程委員會按領域劃分,開設五門(含)以上課程。

      一零八學年度前申請者,總修習學分至少二十學分,其中需選修跨前述至少三種領域(含)以上之必修課程。

      一零八學年度(含)以後申請者,應修畢《中國大陸研究學程導論》必修課程,並需跨選修前述至少二種領域(含)以上之課程,總修習學分至少十五學分。

五、本學程各領域課程之名稱及學分數,詳見每學年本院網頁之公告。部份開設課程若因作業時程而未及公布,將適時予以補正。

第三章  修讀資格

六、本校各學系二年級(含)以上之大學部及研究所在校生,得申請並經學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修讀本學程。

七、本學程各課程之修習條件,由授課教師決定。

第四章  申請、核可程序與修業年限

八、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年舉辦一次。欲申請修讀之學生,應於規定截止日期前至本院網頁下載申請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及申請書各乙份,向本學程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於開學前一週公佈核准名單於本院網頁上。

九、凡經審核通過之修習學程學生,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檢具歷年成績單,經主修學系審核後,向本學程委員會申請核發修畢本學程之學分學程證明。

十、修讀本學程學生,若已符合主修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之規定,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第五章  附則

十一、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

 


申請資格

本校各學系二年級(含)以上之大學部及研究所在校生均可提出申請,經學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得修讀本學程。

 

申請程序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自113年起每年5月開放申請一次。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公佈核准名單於本院網頁。

欲申請修讀之學生,應於本校規定截止日期前至學分學程線上申請系統上網申請,列印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乙份,向本學程委員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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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學程證明

凡經審核通過之修習學程學生,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請填寫 學分審核表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送經主修學系審核後,再向本學程委員會申請核發修畢本學程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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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資訊:33668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