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臺大環安衛中心 2018 年報
P. 52

(二)實驗場所設立審查


                 本校為使實驗場所運作更具效率並
            確保教職員生的安全,特訂定實驗場所

            設 立 審 查 辦 法, 經 99 年 1 月 19 日 第
            2608 次行政會議通過施行。

                 實驗場所申請設立需檢附文件,共

            有申請表、設立規劃書、設立設施檢查
            申報表。實驗場所依實驗性質區分一般
            性、特殊性實驗場所;非屬特殊性質實

            驗場所,即為一般性實驗場所。一般性
            實驗場所因危險性相較特殊性實驗場所
            為低,經一、二級單位審核後送本中心

            備查,即可核發運作許可證書(圖四)。
            本中心得予以抽查,發現不合格者,仍
            將取消其資格。


                 特殊性實驗場所則依性質區分化學                             圖四、一般性實驗場所運作許可證
            性、物理及機械性因子、輻射性、生物
            性及動物實驗等,由於學術研究多跨域

            實驗,大多數特殊性實驗場所皆非屬單
            一性質。特殊性實驗場所共同檢查項目,
            包括:高壓氣體、小型機械儀器設備、
            低溫系統、抽氣櫃、危險物及有害物等

            16 項。特殊實驗場所經一、二級單位初
            核後,送本中心會同總務處會同及校規
            小組(動物性實驗場所加會研究發展處)

            複審通過後始得設立,並核發運作許可
            證書(圖五)。

                 本校歷史悠久,各建物現況迴異,

            為維持既有實驗場所正常運作,100 年 1
            月 21 日 99 學年度第 2 次環境保護暨職
            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既設實驗場所
                                                             圖五、特殊性實驗場所運作許可證








            50  國立臺灣大學環安衛中心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