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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人工氣候室

收費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人工氣候室收費辦法

87年5月12日報院核定

87年7月1日實施

109年8月3日修訂

第一條、人工氣候室〔以下簡稱人候室〕為配合本校自籌部分經費之政策,及顧及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而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使用對象為本校各有關單位之研究人員。

第三條、收費總額數以人候室每年維持費(含水電費)之百分之二十估算。

第四條、收費計價單位:

              一、自然光玻璃室以試驗車架為計價單位。

              二、人工照明室以整間為計價單位。

              三、光質試驗(LED)栽培架以栽培格數為計價單位。

              四、植物表型自動掃描量測系統以試驗平台數為計價單位。

              五、植物熱像及高光譜成像系統以使用次數為計價單位。

第五條、申請使用期間計算單位:

              一、自然光玻璃室、人工照明室、光質試驗(LED)栽培架、及植物表型自動掃描量測系統使用期間最低以月為計算單位。

              二、植物熱像及高光譜成像系統使用期間以2小時為計算單位。

第六條、本室設備收費標準如附表。使用者應填具申請表向本室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始得使用,並應遵守人候室管理規則。

第七條、人候室每年2月份定期停機實施機器大保養,自3月1日起開機使用。申請使用者得於2月15日後提出申請,並由管理單位統籌分配。如尚有剩餘空間則隨時接受申請。

第八條、人候室得保留20%空間視實際需要優先分配給特殊試驗之研究計畫使用。

第九條、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得作為人工氣候室空調機器、共同使用儀器之購置、維修、及工作人員部分薪資、加班費等支出。

第十條、使用本室設備,使用者應注意安全維護,如因操作方式不符規定以致毀損,應負賠償責任,但因自然耗損而不可究責於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得收入之提撥原則,依本校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生農學院院務會議與臺大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



備註:
目前收費計價方式

自然光照玻璃室

1,000

元/車架/月

人工照明室

10,000

元/間/月

光質試驗(LED)栽培架

1,000

元/栽培格/月

植物表型自動掃描量測系統(含儀器使用費及4車架)

5,000

元/平台/月

植物熱像及高光譜成像系統/表型掃描系統儀器使用費

1,000

元/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