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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

常見問答

  • 校園霸凌人才庫所培訓人員資格,是否有相關專業能協助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
    • 2025-03-10

    一、「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第9條,明定事件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人才庫納入人員包含下列2者: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機關、教育團體,及其他專業領域團體代表或人員。

    二、參加人員需先通過本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及輔導人才庫培訓」(3天)後,始得參加校園霸凌人才庫培訓(2天),過程堪稱嚴謹。

    三、本部前項校園霸凌人才庫人才庫培訓,將持續擴充專業人員培訓,113年5月將完成3梯次培訓後,累計培訓人員突破千人,以促進實務工作推展順遂。

  • 新增之調和機制,是否使學校沒有應有的輔導管教彈性?
    • 2025-02-27

    一、「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第35條、第38條及第45條,已明訂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既經調和或調查完成報告後,經防制委員會審議,對行為人可作成相關決議,包含輔導、適當管教及懲處等措施。

    二、新增調和機制處理生對生事件,係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使學校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可採取必要之管教處置、適切輔導介入及關係修復等,提供學校進行積極預防措施以外,也給予彈性處理原則,更能針對當事人有效發揮教育輔導之目的,也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

  • 生對生霸凌事件調和機制,霸凌案可以調和終結,是否有事件消極處理及牴觸霸凌零容忍政策之疑慮?
    • 2025-02-27

    一、「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處理,學校設置防制委員會,下設審查小組判斷是否受理,而後讓專業處理小組成員依照事件性質與學生意願,擇調和或調查程序進行,完成事件處理後,事件的處理報告再交由防制委員會審議。

    二、在「調和」程序,為了讓調和事件處理更具專業性與公正性,由專業的外聘委員進行,調和視雙方意願進行,若一方無意願,或者處理小組委員認為有運用權力影響調和進行,則立即停止。為回歸教育的本質,本次修正創設「調和程序」,著重雙方對話與相互理解,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

  • 調整申復制度為陳情,是否影響事件相關當事人之權益?
    • 2025-02-27

    一、過往被行為人不服處理結果,向學校提出申復與申訴後,主管機關才有立場介入處理。為保障被行為人,本次修法擴大主管機關權限,被行為人對學校所做成的終局決議不服,即可向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提出陳情,立即由主管機關介入審議,以保障被行為人權益。

    二、行為人對終局決議不服,則保留原有救濟管道,亦即可循申訴程序處理。

    三、為保障行為人及被行為人,本次修法強化主管機關督導,各自有救濟程序,均不影響當事人之救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