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本校編制內教職員
二、請領期限:請領公保各項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三、依據法令:公教人員保險法
*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