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88 年 5 月 31 日 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年資,得併計請領, 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但一次養老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
公保處依退休核定函逕自核給,當事人無須申辦
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之年資不得併計請領。 被保險人成就養老給付條件 選擇暫不請領 後復任重行參加公保者 ,於復任重行參加公保期間不得請領原未請領之養老給付,須俟其再次依法退休 職 、資遣或離職退保 成就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依最後退保時之保險俸(薪) 額 ,併計保險年資請領養老給付。 若再次退保時未符合養老給付成就條件者,得領回原未請領之養老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