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須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始得借調出任校外專任職務。如有服務義務者,需服務義務期滿或與有關機關解決服務義務問題後始得辦理借調。另借調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及私立大學校院者,以本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授及副教授為限,且須經所屬學院評估合於標準。
(2)得借調出任機關職務如下: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校院、學術或醫療衛生機構、財團法人機構、社團法人機構(須經政府許可設立在案,及有助於本校整體發展且與本校有密切合作關係者。)、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等之專任職務。但不得擔任政黨專、兼任職務。
(3).本校應與借調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簽訂合作契約,並依「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學術贊助金及分配辦法」約定收取相當金額之學術贊助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
(4).為避免影響教學,各教學單位於同一時間內,教師休假研究、國內外進修(研究、講學)及借調服務等合計人數以不超過教師人數(不含助教)百分之十六為原則。
(5).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並經系(科、所、室、中心)務會議、院級審查會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陳送校長核准。借調期間職務異動者,仍應依原程序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