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頒「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有關國內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著名之非研究性私人機構(如:企業、公司等),其中「具有規模」之認定基準如下:
(1).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其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上,且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分別以該公司執照及繳稅證明所載金額認定之。
(2).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其病床在一百張以上,且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綜合醫院之設置標準。
(3).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其財產總額並準用(1).所定之資本額;財團法人之醫院並準用(2).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