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課程為必修科目,未修滿規定學分者,不能畢業:
學士班學生:86~95學年度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12學分。
96學年度起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18學分。
◎ 轉學生、降級轉系學生,應依轉入年級學生之入學學年度為標準。
◎ 入學之當年度第一學期即辦理休學者,應依其復學學年度為標準
進修學士班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8學分。
*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注意事項:
- 96學年度起通識課程分為「文學與藝術(A1)」、「歷史思維(A2)」、「世界文明(A3)」、「哲學與道德思考(A4)」、「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A5)」、「量化分析與數學素養(A6)」、「物質科學(A7)」、「生命科學(A8)」八大領域,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至少18學分。
- 學生應依據共同教育中心公布之「各院系指定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領域一覽表」,修習其就讀學系指定領域之通識課程,且每一指定領域至少修習一門課程。
學生修習之通識課程若非屬該學系指定之領域時,不採計為通識學分。
外籍生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 通識課程如兼跨兩個領域者,得選擇計入其中任一領域。
- 各系(所)或學程之專業課程經共同教育中心審議認可為通識課程者(即領域代號後加有「*」者),其通識學分數之採計與專業課程原有學分數相同。
- 經認可為通識課程之專業課程,如與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之必修課程相同,或為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所開授之課程者,不得採計為通識學分。
- 通識課程之學分數列入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但超修或不可採計之通識課程學分數,是否採計為選修學分,由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