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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規定/學分數上下限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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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級 |
二年級 |
三年級 |
四年級 |
上限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25 |
15 |
25 |
15 |
25 |
15 |
25 |
9 |
備註:(備註1~3之情況將自初選第二階段起自動調高修課學分上限)
- 學士班學生,前一學期名次列所屬系組該年級前10%之成績優異者,或GPA達3.9者,修課學分數上限:31學分。
- 修讀輔系、教育學程之學士班學生,修課學分數上限為:31學分。 修讀雙主修之學士班學生,修課學分數上限為:33學分。
-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之學分上限,比照該系最高年級學生,其學分下限為0學分。
- 運動績優生代表本校或國家接受運動訓練或參賽期間,其學分下限為0學分。
- 情況特殊另填「超修學分申請書」經導師、系主任、教務長核可者,得於當學期超修高於前述學分上限。
- 情況特殊須減修低於前述學分下限者,須另填「減修學分申請書」,經導師及系主任核可。但延畢生以外之最高年級學生,若上下學期各修習不足9學分即可符合畢業資格,則僅須經系主任簽章核可。
- 碩、博士班之學分數均不含論文。
- 下限為0學分者,學士班學生至少仍應修習一個0學分科目,研究生可僅修習碩、博士論文。
- 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一至三年級修習低於15學分,四年級修習低於9學分;五年制各學系一至四年級修習低於15學分,五年級修習低於9學分者(六、七年制以此類推),不具書卷獎受獎資格,請有心爭取書卷獎的同學務必留意。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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