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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規定
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94.02.24)通過
第一條

博士班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
1. 在規定年限內 (2 至 7 年 ) ,修畢必修 10 學分及選修 8 學分 ( 含 ) 以上。
2.通過本校規定之學位考試。
3.各學期操性成績均及格。

第二條

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應由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擔任。

第三條

必修學分:(大學部 (U 字頭課程除外 ) 及教育學程課程均不納入)

必修課程名稱

課程編號

學分數

博士論文

B45 D0010

12

博士班專題討論

B45 D0020

4

漁業科學特論(上)

B45 U0011

2

漁業科學特論(下)

B45 U0012

2

生物學教學實習(含上課及擔任實習助教一學期)

B41 U0200 或 B42 U0200

2

註: 1. 漁業科學特論課程於碩士班修習過,得免修該課程。
  2. 生物教學實習,動物所 (B41) 及植物所 (B42) 二個課程擇一必修 ( 於公私立大專院院校或研究機構任職之在職進修生或外籍生,得免修本課程 )

第四條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除必修學分外,尚需修畢二十學分。

第五條

資格考試及學位考試:(詳見本所「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第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均依本校教務章則相關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規定由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Copyright © 2004, 國立台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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