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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實施辦法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93.06.03)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 國立台灣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第七點訂定之。
第二條

博士班研究生須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由該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組織成立「博士生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委員會」由校內外相關領域人員組成,人數三至五人。該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並擔任該委員會召集人,委員會成員另需包含本所專任教師至少一人。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須具有本校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所規定之資格。
1 •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委員會」成立後,由指導教授將委員名單提送所長備查。委員會之成員若有變更,亦需提送備查。
 「委員會」之會議記錄應由該研究生之指導教授負責保管,影本送所辦備查。

第三條

博士班研究生至遲須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提送修習課程計畫至「委員會」審查,審查得以會議或書面方式實施。

第四條

博士班研究生須於資格考試前提出博士論文之研究計劃 。
前項計劃每學期須定期經「委員會」同意,修改時亦同。
研究生於必要時得向「委員會」提議召開論文研究討論會議。

第五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資格考試每學期辦理一次,於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於該學期內完成。
二、考試:包括筆試及口試。
 (一)筆試:由「委員會」就博士學位候選人應知之基本學識建議兩考試科目及出題委員。各科應以七十分為及格,任一科目不及格視同筆試不及格。
 (二)口試:在上述筆試全部及格方能進行口試,口試應由博士學位候選人就論文研究計畫、研究方法以及已完成之進度等向「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由委員口試,以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第六條 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必須於入學三年內提出申請且通過完成。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或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則簽請校方依本校學則第七十五條第三項及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四條退學處理。
第七條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試成績及格後,「委員會」召集人須填寫考試報告單,並將筆試試題、試卷及口試報告提送所長備查。
第八條 博士班研究生除須符合前述各條規定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外,至少提出論文相關之研究報告兩篇,至少一篇為 SCI期刊論文,該生必須為第一作者,方得提出博士學位考試申請。
第九條 本辦法自九十三年入學學生開始實施,但在此之前已入學之學生亦建議指導教授比照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院轉教務處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Copyright © 2004, 國立台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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