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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研究生助學金開放申請部分執行規則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九十二年十月九日)通過
第一條 本所研究生助學金施行辦法第三條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所辦就本所環境清潔維護區域及分配到本所之助學金額,原則上依當年符合申請資格之研究生人數劃分服務責任單位,每單位每月補助1500元,供符合申請資格者申請。申請時同學須填交開放申請部分申請書切結書
第三條 責任單位由所辦依年級別的不同做調整及分配,由申請同學親自抽籤決定,並可於抽完籤後一週之公佈時間內自行協調交換後至所辦登記。
第四條 所申請責任單位一經登記,在當學期內不得任意更換,否則立即撤銷資格(並限制下學期申請權利)。
第五條
申請人數不足或被撤銷資格者所遺留之責任單位,由申請第二單位需求之同學依序接替,不得自行選擇。申請第二單位之同學順序經公開抽籤決定(碩士班一年級及博士班一、二年級有優先權)。
第六條 同學在責任單位內的整潔維護,須於上班日每天上午八時前確實完成。所辦將於上午上班時間內考核評分。
第七條 責任單位區域內之整潔維護,按月考評績優前兩名分別加發500元的獎金作為獎勵;未能依申請書所同意事項執行責任單位區域內之整潔或維護不力者,將予公佈警告,經三次警告仍未能改善者,取消其開放申請部分的資格,其所維護責任單位則由申請第二單位需求之同學依序遞補、承接維護。所辦於每月底前製作報表,經所長審核後,彙整他基數部份金額,合併申報生活輔導組核撥助學金。
第八條 八、九月份配合暑假,部份責任單位區域將作適度調整,接受在校之研究生申請維護,並予適當金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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