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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研究生助學金施行辦法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九十二年十月九日)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系相關研究所研究共同修業規定暨助學金發放共同準則訂定此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助學金核發分「基數」及「開放申請」二部份,其中基數部份佔總助學金金額之三分之二。
一、基數部份: 碩士班一、二年級每人每月2600元,博士班一、二、三年級每人每月3120元(不包含在職生)(發放金額視當年度分配至本所研究生助學金之總額做調整)。申請受領助學金基數之研究生,應填具助學金申請切結書,並且專心學業從事論文研究與協助指導教授研究工作,不得在校外兼職。
二、開放申請部份: 由所辦就本所研究環境區域,劃分為服務責任單位,開放供符合資格者之研究生申請,維護責任區內的環境清潔。單位金額依當年度經費扣除本所研究生基數部份研究生申請生科系實驗課兼任助教部份每月補助1500元。另責任單位數目及補助金額得視當年總助學金經費餘額做調整。
第三條 研究生申請「開放申請」部份助學金,其核准人數及人選由所務會議後決定之。經核准之研究生應負責本所環境清潔區域之維護,其維護項目及考核另訂規則辦理。
第四條 研究生助學金申請時間:
一、 新生於註冊入學確定後,填具申請書向所辦自由提出申請。
二、 舊生為配合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系及相關研究所委員會審查,於開學第一學期開始前提出申請。
第五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皆依本校相關規定及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系相關研究所研究共同修業規定暨助學金發放共同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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