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臺大校規小組 2014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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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國立臺灣大學開放空間命名原則 革
新
本校既有開放空間,有的已有名稱,有的尚未命名。已命名者,部分是經由校方同意 事
而於現場正式立牌,如:鹿鳴廣場等;也有師生慣用而自然衍生名稱者,如:醉月湖、黑 項
森林等。然尚未有一全校性指導原則。 或
成
本校最早在民國 99 年開始公開討論,希望訂立開放空間命名全校性指導原則,當時 就
緣於社會科學院擬將圖書館南側廣場命名為「辜公亮廣場」,以感念捐贈者辜振甫先生之
貢獻,而提案至 99 年 3 月 30 日第 2617 次行政會議討論,做成決議:「先提校園規劃小組 民
考量。」 眾
參
校園規劃小組便依上述決議,著手研擬「國立臺灣大學開放空間命名原則(草案)」 與
並提 99 年 9 月 8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做成決議:「參酌委員意見,
開放空間的命名最好自然形成,本案必須再研議。」當時委員們主要考量如下:
1. 校內空間使用有其公共性,應排除使用特定人士的名字來命名。
2. 大學開放空間的命名,應與日常生活的使用者進行溝通,納入教職生的生活經驗、
情感記憶連結,由下而上來討論,較容易被大多數人接受。
3. 開放空間為學生活動空間,用捐贈者的名義,或是特定方式來命名,似乎並不是非
常恰當。
4. 一個捐贈者捐了一塊地可能可以給予命名權,但學校的許多廣場是師生們習慣成自
然的成果,具有其活潑性,但也可能會隨著時空的變動而改變。若捐贈者想對原本
早已屬於學校的公共空間再行命名,可能不太適當。
5. 一個建物無中生有,可以給予其命名權。但空間本來就屬於臺大師生所有的,應保
留師生自然賦予其名稱。
6. 開放空間其實並不需要太多的名稱,例如椰林大道上,每棟建築物都有清楚的名稱,
指示性非常的高,並不需要針對建築物前方的空間再另行命名。盡量讓學生來處理
名字的問題。
7. 捐款不足,則可以考慮新建館舍內梯廳、穿堂等內部空間請捐款人命名。校園公共
開放空間應該比較適合留白,保留各種多元的想像空間;若大家都想藉由捐款來彰
顯自己的名字,這種作法不是一所追求卓越的大學會出現的空間文化。
本校再次公開討論「國立臺灣大學開放空間命名原則(草案)」是在民國 103 年,當
時由學生會會長李心文提:「陳文成紀念廣場命名」案(第 102212 案),於 103 年 6 月 14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討論,做成決議:
1. 紀念廣場原則同意。
2. 請校規小組就非館舍開放空間命名原則及辦法草擬後提行政會議訂定,再提校務會
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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