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臺大校規小組 2014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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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頭公園 弄春池
革
新
事
項
或
成
就
命名情形 地質系命名 命名情形 法律學院命名 民
眾
地質系於系館前方綠地,以具地 法律學院自城中校區遷回校總 參
質特色的各種石頭,設計為特色 區,於館舍周邊設計水景,並延 與
主題地景,於 91 年完工啟用,於 用城中校區「弄春池」為之命名,
92 年出版「岩石步道導覽 - 臺灣 於 98 年完工啟用。
大學地質科學系石頭公園」。
標示情形 無 標示情形 無
「國立臺灣大學開放空間命名原則(草案)」提送 103 年 9 月 10 日 103 學年度第 1 次
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決議:「本案修正後通過,續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並
經 103 年 9 月 24 日 103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修正通過。本原則草案於校規會、
校發會討論之重點如下:
( 一 ) 有關命名、立牌、現場標示、地圖標示原則
1. 各類開放空間名稱以自然形成為優先原則。
2. 開放空間之命名,以地圖標示,現場不立牌為原則,避免校園內增加許多立牌設施物。
若有記載歷史紀念意義而現場標示或立牌,應考量開放空間整體景觀與美感。
3. 除增加地圖標示、立牌、現場標示,也應有撤除機制。
( 二 ) 有關程序
1. 如何開啟命名程序?
2. 誰是受理命名提議的單位?
3. 如何擴大師生參與討論?
4. 開放空間命名最後由校內哪個層級同意?
續提送 103 年 10 月 7 日第 2829 次行政會議討論,決議修正通過。於 103 年 10 月 25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於通過後,由秘書室公告於本校網站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01/01-059.pdf)。相關條文內容,請見第 101 頁「國立
臺灣大學開放空間命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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