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校際選課實施原則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實施校際選課,以各大學及獨立學院所開授課程為範圍,並以合作互惠交換選課為原則。
第三條
校際選課以本系當學期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本系並得設定各科目修課人數上限,並以本系學生為優先。
第四條
學生選修外校科目,需經雙方系主任/所長及開課教師同意,並徵得選課學生之指導教授或學業導師之認可,始得選修該科目。
第五條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修外校課程之科目數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且總學分數不得超過肄業學系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三分之一。
第六條
校際選課之授課、考試以及成績等,依開課學校之學則及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條
接受校際選課之科目,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單送其原肄業學校。
第八條
校際選課之成績考查,仍應依照選課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校際選課學生,必須遵守選課學校有關規章。
第十條
校際選課本系依「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與合作對方相互商定,簽定合約後實施。
第十一條
本原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