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會論文
吳澤玫(2022年7月23日)。〈從審議系統觀論微型公眾的定位與功能〉,「『臺灣審議的進化時代』學術研討會」論文。臺北: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
吳澤玫(2021年6月26日)。〈儒道修養作為政治德行──從公民教育論深度歧見之調節〉,「『公民道家的可能:公民哲學與道家哲學的對話』學術工作坊」論文。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
吳澤玫(2020年12月19日)。〈微型公眾在審議系統裡的定位與功能〉,「台灣哲學學會2020年學術研討會:哲學應用?應用哲學?哲學走向世界」論文。臺南:長榮大學。
吳澤玫(2020年11月29日)。〈多元社會的政治統合──審議系統的觀點〉,「2020『台灣社會的多元發展與融合』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
吳澤玫(2019年11月10日)。〈從Young對審議民主的批評論審議的多元交談形式〉,「台灣哲學學會2019年學術研討會:哲學與現代社會」論文。新竹: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吳澤玫(2019年4月25日)。〈從同婚爭議論公共理性的不完備性〉,「臺大文史哲政跨領域工作坊:政治哲學」論文。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
Wu, Tse-Mei (2018, August 15). “The Incompleteness of Public Reason.” Paper presented at the ‘The XXIV World Congress of Philosophy: Learning to be Human’. Peking: China National Convention Center.
吳澤玫(2017年11月19日)。〈化解歧見的萬靈丹?─論公共理性的完整性〉,「台灣哲學學會2017年學術研討會:科技、倫理與現代社會」論文。臺北:政治大學哲學系。
吳澤玫(2017年10月28日)。〈職業倫理教育:論有意義的工作〉,「2017哲學應用與應用哲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臺中:中山醫學大學。
吳澤玫(2016年11月6日)。〈審議民主的系統性轉向〉,「台灣哲學學會2016年學術研討會:傳統、詮釋與創新」論文。臺中:東海大學。
吳澤玫(2014年5月9日)。〈有意義的工作與道德動機〉,「真理大學2014財經學術暨專業倫理研討會」論文。新北:真理大學。
吳澤玫(2013年10月26日)。〈論羅爾斯的穩定性論證〉,「台灣哲學學會2013年學術研討會:語言、詮釋與公共理性」論文。新竹: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吳澤玫(2013年10月25日)。〈從工作的意義談職業倫理〉,「龍華科技大學職場倫理教學學術研討會」論文。桃園:龍華科技大學。
吳澤玫(2012年11月24日)。〈審議民主需要什麼樣的公民教育?〉,「2012教育哲學學術研討會」論文。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
吳澤玫(2010年10月24日)。〈審議式民主與多元社會的穩定〉,「台灣哲學學會2010年學術研討會:語言、知識與行動:視野之交融」論文。新北:華梵大學。
Wu, Tse-Mei (2010, July 26).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Environment.” Paper presented at the ‘1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Applied Ethics and Applied Philosophy in East Asia’. Japan: Kobe University.
吳澤玫(2009年10月18日)。〈康德論道德與幸福的統合〉,「康德之傳承─研究生論文發表會」論文。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
吳澤玫(2008年5月24日)。〈「對」的優先性與行為主體的爭論〉,「2008年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研究所研究生論文發表會」論文。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
吳澤玫(2007年6月2日)。〈論休謨的人格同一性理論〉,「2007年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研究所研究生論文發表會」論文。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
吳澤玫(2006年6月10日)。〈論羅爾斯的公共理性概念〉,「2006年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研究所研究生論文發表會」論文。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
吳澤玫(2003年5月24日)。〈高達美論文本意義與詮釋者的關係〉,「2003年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研究所研究生論文發表會」論文。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