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及國立臺灣大學相關規定擬訂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華語教學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
修業年限:2至4年,休學以2年為限 |
三、 |
華語教學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學位學程)研究生必須修滿30學分並完成畢業論文始得畢業。本學位學程之主要課程分為四種類別,包括核心必修課程類(12學分)、漢語語言學類(6學分)、對外華語文教學類(9學分)、華人社會與文化類(3學分)、教學實習(72小時)、碩士論文(不計算學分)。 |
四、 |
(一)研究生曾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中央研究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大學院校或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成績及
格,經申請並由本學位學程審核通過者,准予抵免;如有其他特殊情形,
須專案經教務長核准,方可抵免。學生於他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習之
研究所課程,須經申請並由本學位學程考試通過者方可抵免。
(二)研究生成績及格標準為B-(或百分制70分)。
(三)抵免學分總數除專案經教務長簽准或另有規定者外,至多以9學分為限。 |
五、 |
本學位學程研究生於畢業前須在經國內外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立
案或認可之各級學校(含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以母語非華語者為對象,從事華語課堂教學實習至少72小時。 |
六、 |
本學位學程研究生於畢業前應具備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以上或經由學程課程委員會認定之同等級英語能力檢測能力。 |
七、 |
本學位學程論文內容應以華語教學為主,以中文或英文撰寫。於論文口試通過後裝訂成冊(參照本校所訂規格),於規定時間內繳交。 |
八、 |
本學位學程論文考試規定依「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 |
九、 |
本要點經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報校核備,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