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實習導師:由本學程教師擔任,負責指導學生實習工作,訪視或聯
絡實習單位之輔導人員,審核學生實習報告並評量其實習成績。 |
二、 |
實習資格:本學程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之學生,且修畢必修學分
者。 |
三、 |
實習時數:72小時以上(含72小時),且至少需為時三週。 |
四、 |
實習單位:國內外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立案或認可之各級
學校(含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對象為母語非華語之學生。實習單
位不屬上述範圍者,須經本學程認可。 |
五、 |
實習甄選:凡與本校交流之各級學校或經本學程認可之單位,若實
習名額有限,須經本學程甄試遴選通過,公布實習人員名單。每年
甄選考試方式,由本學程決定。 |
六、 |
實習工作:應於合乎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之實習單位,從事華語課
堂教學。 |
七、 |
實習報告:本學程學生於實習工作結束後兩個月內,應撰寫實習報
告一篇(中文5000字以上,或英文10000字以上),繳交實習導師。 |
八、 |
成績評定:本學程實習導師根據實習單位之輔導人員意見、學生實
習期間之表現及學生實習報告內容,綜合評定,依本校規定成績評
量辦法,以等第制評量,及格標準與本校規定之研究生成績及格標
準同。實習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得申請論文口試。 |
九、 |
擔任國內外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立案或認可之各級學校(含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之華語教師,以母語非華語者為教學對象,具教學工作證明,且其教學時數達72小時,經本學程課程委員會認可,提學程會議通過者,可免實習。 |
十、 |
擔任國內外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立案或認可之各級學校(含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之華語教師,以母語非華語者為教學對象,具教學工作證明,且其教學時數達72小時,經本學程課程委員會認可,提學程會議通過者,可免實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