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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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華語教學碩士學位學程學生實習辦法


101年4月12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華教碩士學程第6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學程為充實學生華語教學經驗,培養優秀華語教學師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程學生實習相關規定如下:

一、 實習導師:由本學程教師擔任,負責指導學生實習工作,訪視或聯 絡實習單位之輔導人員,審核學生實習報告並評量其實習成績。
二、 實習資格:本學程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之學生,且修畢必修學分 者。
三、 實習時數:72小時以上(含72小時),且至少需為時三週。
四、 實習單位:國內外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立案或認可之各級 學校(含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對象為母語非華語之學生。實習單 位不屬上述範圍者,須經本學程認可。
五、 實習甄選:凡與本校交流之各級學校或經本學程認可之單位,若實 習名額有限,須經本學程甄試遴選通過,公布實習人員名單。每年 甄選考試方式,由本學程決定。
六、 實習工作:應於合乎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之實習單位,從事華語課 堂教學。
七、 實習報告:本學程學生於實習工作結束後兩個月內,應撰寫實習報 告一篇(中文5000字以上,或英文10000字以上),繳交實習導師。
八、 成績評定:本學程實習導師根據實習單位之輔導人員意見、學生實 習期間之表現及學生實習報告內容,綜合評定,依本校規定成績評 量辦法,以等第制評量,及格標準與本校規定之研究生成績及格標 準同。實習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得申請論文口試。
九、 擔任國內外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立案或認可之各級學校(含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之華語教師,以母語非華語者為教學對象,具教學工作證明,且其教學時數達72小時,經本學程課程委員會認可,提學程會議通過者,可免實習。
十、 擔任國內外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立案或認可之各級學校(含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之華語教師,以母語非華語者為教學對象,具教學工作證明,且其教學時數達72小時,經本學程課程委員會認可,提學程會議通過者,可免實習。

第三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於本學程之課程委員會討論修正之。


第四條 本辦法經本學程之課程委員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