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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修業注意事項

博士班學生手冊



研究生之選課及研究論文等,除遵照校訂博士班章程等各項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之準則辦理,如有其他沒有提到的項目悉遵照校方規定。學生有問題或不了解之處可逕問所長。

(一)課程

A. 最低學分為28學分(不包括論文)
其中專題討論2學分,專題研究4學分(每學期一學分),其餘22學分則為修課學分。
B. 博士班不得修大學部之課程,不得修U字頭的課程。(特殊情形需經指導老師及所長同意)。
C. 博士班學生於碩士時,已修習本系之核心課程,得在博士班時少修核心課程(但修課學分數不可減少)。

1.

本所修習博士最低學分定為28學分(不包括論文),其中專題研究4學分為必修,專題討論上下各1學分為必選。化學類科目(功能性高分子、高等高分子化學、高分子合成特論)選修至少2門,共6學分;物理類科目(高分子形態學、高分子物理I:固態物理、高分子物理化學) 選修至少2門,共6學分;分析鑑定與其他類(高分子分析學、高分子加工原理與應用)選修1門,共3學分。
101學年度入學者:化學類-高等高分子化學,物理類(選1門)-高分子物理I:固態物理、高分子物理化學,生物類-生醫高分子,其於13學分則為選修學分。
博士班研究生於碩士期間修習及格(七十分以上)之本所必選科目(核心課程),經指導教授與所長認可後,得改修本校其他研究所M字頭以上選修課程,選修非本所之選修課程至多以6學分為限。(自99學年度入學者將取消”選修非本所之選修課程至多以6學分為限之規定”)

2.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最低學分為三十五學分(不含論文與專題研究)。
3. 博士研究生之選課應接受指導教授之輔導及同意。
4. 研究生選讀之課程應為研究所級所開之課程(課號為U,M,D字開頭者),選修大學部之課程,學分不予承認。博士班學生若有需求可選修U字頭課程,但須填寫學生報告書經指導老師及所長簽名同意後,送回所辦,始同意計算其為畢業學分。
5. 博士班學生如重選類似在碩士階段已修之課程時,不應計算於所須學分內,如有例外須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審查畢業資格時請檢附碩士成績單)

(二)指導教授之選擇

1. 博士班新生(以下簡稱新生)應參加所方舉辦之新生入學說明會,繳交研究所成績單(至少至畢業前一學期)及其他相關資料,並遵循所方規定選擇指導教授。凡入學後無法找到指導教授、預備休學或中途離校之新生應事先聲明,暫以所長為指導教授,且不得修博士專題。
2. 新生須於註冊時將擬選指導教授之志願表交予所長或所內負責教授,每一學生之指導教授之確認,經由所務會議依上述原則議定,如有困難時由所長或負責之教授另行輔導後再確定之。
3. 研究生應經常主動與指導教授連繫,俾得實際之指導,倘指導教授因故不能繼續指導工作時,得請求所長酌予改派,或請有關教授協助指導。

(三)兼任助教之申請

研究生在學期間願兼任助教者,須按所方指定之期間至所辦公室提出申請。新生須於新生調查回信中表明並辦理申請,博士班學生以通過博士班資格考試者為優先。助教之聘任每年由所務會議視教學之需要及該研究生之工作成績,評估是否續聘。兼任助教亦視為本所所提供獎學金之一種。新聘及續聘工作由所務會議決定之。

(四)獎學及獎助金之申請

1. 學生如合乎申領助學金與獎學金者均須於指定時間內向所辦公室人員辦理申請。
2. 校外獎學金之分配,由所長及負責獎學金之教授依據學生之入學考試、資格考試成績並參照其他資料,予以推薦並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決定,如須另辦申請手續則通知該生辦理之。
3. 博士班各種助學金與獎學金之分配,以通過博士班資格考試之學生為優先考慮對象。

(五)宿舍申請

擬申請住宿時,於新生入學時即須填寫申請表,向生活輔導組申請住宿,如因研究工作需要,暑假欲住宿者可與學長商量。

(六)資格考試

1. 本所每學年舉行博士班資格考試一次,博士班二年級結束前,未通過資格考試者退學。考試科目為:
(1) 高分子化學(包含功能性高分子、高等高分子化學、高分子合成特論)
(2) 高分子物理(包含高分子形態學、高分子物理I:固態物理、高分子物理化學)。
101學年度入學者改為:高分子化學、高分子物理、生醫高分子
各科獨立計分(滿分100分,70分以上及格)。第一次考試,若有不及格科目,可就不及格之科目重考。若重考仍有不及格科目者退學。
2. 抵免辦法:
(1) 逕修博士學位之碩士生,核心課程平均成績列全班前五名者,可免考博士班資格考試。
(2) 曾修過本所下列課程而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可抵免博士班資格考試:
A類(化學類)科目任2門 修課成績皆達該班前70﹪抵免高分子化學考試
B類(物理類)科目任2門 修課成績皆達該班前70﹪抵免高分子物理考試

A類科目任2門(或B類科目任2門)修課成績皆達該班前50﹪,另一類科目修課成績需及格,可抵免資格考試。
101學年度入學者改為:
化學類、物理類、生物類任 2 類修課成績皆達該班前50﹪,另一類修課成績達該班前70﹪,可抵免資格考試。
(3) 若抵免博士班資格考之課程未達該班70%(含)者,則可重修此課程。重修後成績達該班70%(含)者,即可抵免此課程博士班之資格考。

(七)論文

1. 研究生應儘量利用課餘及寒暑假時間從事研究工作。
2. 研究生從事研究工作時應注意儀器之保養及研究場所之安全與整潔等。工作完畢時應回復原狀,對於貴重儀器及危險品之使用,應事先徵得指導教授之指導與同意。
3. 博士論文之目的為培養學生之研究能力與精神,其內容可理論與實驗並重,研究之結果,須能在SCI登錄之著名學術雜誌發表,發表前須就商於指導教授,並合名發表,不得私自發表。

(八) 校外兼職

本所研究生除兼本所助教或講師外,以不得兼校外職務為原則,如需兼校外職務者,必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校外兼職者不得申領任何獎學或助學金及研究津貼。

(九)論文之提出及口試

1. 研究生於畢業學期得依校方規定時間提出書面口試申請。
2. 研究生於通過資格考試,並修畢要求學分後,俟論文完成即可向所方提出論文口試之申請。為確保本所博士論文之水準,博士候選人在提出申請口試前,須發表國際期刊論文 SCI Impact Factor總點數3.0以上為原則(所謂發表則指已發表,已被接受或已獲可能被接受之審查意見之回函),並以此作為其申請博士候選人論文口試之依據。(發表之文章,除指導教授外,該候選人須為第一著作人)。
3. 研究生於完成論文初稿後,應儘早提交指導教授,經指導教授改正後,始可定稿。論文「定稿」必須以電腦打字排版於A4紙上,於預定校內口試日期前十天,經指導教授認可後,向所方提出口試申請,繳交定稿及試場使用申請書,交由所方安排口試事宜。本所博士班口試分兩段舉行,(95學年度後入學者,2次口試需間距至少 6個月):
初審:由校內教授三∼五人組成口試委員會就論文內容舉行初審,方式與正式口試時相同,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
正式口試:由校方聘任口試委員五∼九人對論文進行口試,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
4. 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內容包括:
封面、中英題目、目錄、誌謝、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圖表、索引、緒論、文獻查考、理論、材料與合成方法、實驗裝置與測試方法、結果與討論、結論、符號說明(使用單位以SI國際公制為主)、參考文獻及附錄(包含個人簡介及著作之發表記錄)。
5. 論文之裝訂,精裝本依本校規定,平裝本之封面本系一律使用淡草綠色。
6. 研究生於口試前,應就論文內容自行製備幻燈片或投影片,於口試前向所方商借視聽器材,並於口試前準備妥當。口試須貼公告周知。
7. 論文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及所內外教授共五∼九人組成,口試時研究生就論文內容簡報大約四十分鐘,並接受口試委員之質詢。
8. 研究生於通過所內論文口試後,需繳交正式論文一式乙份,並由所方安排舉行正式論文口試。
9. 論文提要格式依教育部統一規定辦理,自93年6月1日起實施研究生畢業離校,除繳交紙本論文外,須增繳論文全文電子檔案,登錄「臺灣大學電子學位論文服務」系統,簽署授權書,至總圖書館繳交紙本論文與授權書。使用計中帳號密碼至“臺灣大學電子學位論文服務”系統上傳電子檔,系統轉出論文基本資料至國圖“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圖書館收平裝本與精裝本,平裝本送教務處研教組再送國家圖書館。論文提要格式依教育部統一制定辦理。

(十)離校手續

1. 研究生於完成資格考試、修畢要求學分,並通過論文口試後,即可辦理離校手續,並取得學位證書。
2. 辦理離校手續,請先至所網頁下載 離校手續單(所方)。完成所方離校手續單所載之各項流程後,由所長(或系辦)蓋章(所方及校方離校手續均需蓋章);再依校方離校手續規定,上學校info網站”畢業生離校手續查詢系統”查詢,尚須向哪些單位辦理離校手續,完全完成以後,至研教組領取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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