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規劃
------------------------
課程資訊

課程地圖
專題討論
碩士班修業
博士班修業

課程FAQ
-------------------------
回首頁
-------------------------
國立台灣大學
-------------------------
校友資訊網

 

碩士班修業注意事項

碩士班學生手冊



研究生之選課及研究論文等,除遵照校訂碩士班章程等各項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之準則辦理,如有其他沒有提到的項目悉遵照校方規定。學生有問題或不了解之處可逕問所長。

(一)課程

1.

本所修習碩士最低學分定為二十八學分(不包括論文),其中專題研究3學分為必修,專題討論上下各1學分、高等高分子化學、高分子物理為必選。高分子物理化學、高分子分析學、高分子加工原理與應用、高分子形態學、高分子物理I:固態物理、功能性高分子等 6門需選修3門,共9學分。
碩士班研究生在學士期間上述課程若已修習及格(七十分以上),經指導教授與所長認可後,得改修本校其他研究所相關選修課程,選修非本所之選修課程至多以6學分為限。(自99學年度入學者將取消”選修非本所之選修課程至多以6學分為限之規定”)
碩士班研究生在學士期間修習及格(七十分以上)之本所必選科目,在超出大學部最低畢業學分部分得抵免學分,抵免學分以 6學分為限。

2.
研究生之選課應接受指導教授之輔導及同意。

(二)指導教授之選擇

1.
碩士班新生(以下簡稱新生)應參加所方舉辦之新生入學說明會,繳交大學部成績單(至少至畢業前一學期)及其他相關資料,並遵循所方規定選擇指導教授。凡入學後無法找到指導教授、預備休學或中途離校之新生應事先聲明,暫以所長為指導教授,且不得修碩士專題。
2.
新生須於註冊時將擬選指導教授之志願表交予所長或所內負責教授,每一學生之指導教授之確認,經由所務會議依上述原則議定,如有困難時由所長或負責之教授另行輔導後再確定之。
3.
研究生應經常主動與指導教授連繫,俾得實際之指導,倘指導教授因故不能繼續指導工作時,得請求所長酌予改派,或請有關教授協助之。

(三)獎學金及獎助金之申請

1.
學生如合乎申領助學金與獎學金者均須於指定時間內向所辦公室人員辦理申請。
2.
受領助學金之研究生須確實協助本所負擔研究、教學行政及必要之技術支援等工作,並接受所長及本所教師之督導與評核;原則上每學期至少評核一次,凡評核不及格者,停止助學金之發給。
3.
校外獎學金之分配,由所長及負責獎學金之教授依據學生之入學考試、大學部畢業成績、參與博士班資格考試之成績或研一之成績,予以推薦並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決定,如須另辦申請手續則通知該生辦理之。

(四)宿舍申請

擬申請住宿時,於新生入學時即須填寫申請表,向生活輔導組申請住宿,如因研究工作需要,暑假欲住宿者可與研二學長商量。

(五)碩士班學生參加博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

1.
本所每學年舉行博士班資格考試一次,凡修滿九學分以上之學生得自由參加考試。考試科目為:
(1) 高分子化學(包含功能性高分子、高等高分子化學、高分子合成特論)
(2) 高分子物理(包含高分子形態學、高分子物理I:固態物理、高分子物理化學)。
各科獨立計分(滿分100分,70分以上及格)。
2.
抵免辦法
(1) 逕修博士學位之碩士生,核心課程平均成績列全班前五名者,可免考博士班資格考試。
(2) 曾修過本所下列課程而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可抵免博士班資格考試:
A類(化學類)科目任2門 修課成績皆達該班前70﹪抵免高分子化學考試
B類(物理類)科目任2門 修課成績皆達該班前70﹪抵免高分子物理考試

A類科目任2門(或B類科目任2門)修課成績皆達該班前50﹪,另一類科目修課成績需及格,可抵免資格考試。
(3)

若抵免博士班資格考之課程未達該班70%(含)者,則可重修此課程。重修後成績達該班70%(含)者,即可抵免此課程博士班之資格考。

3.
參加上述資格考試而成績達博士班資格標準者,於三年內攻讀博士時可不必再考資格考試,且如果其第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全班前三分之一者,可申請直攻博士學位。

(六)論文

1. 研究生應儘量利用課餘及寒暑假時間從事研究工作。
2. 研究生從事研究工作時,應注意儀器之保養及研究場所之安全與整潔等。工作完畢時應回復原狀,對於貴重儀器及危險品之使用,應事先徵得指導教授之指導與同意。
3. 碩士論文之目的為培養學生之研究能力與精神,其內容可理論與實驗並重,且須能在學術雜誌發表。發表前應就商於指導教授,並合名發表,不得私自行之。

(七)校外兼職

本所研究生除兼本所助教或講師外,以不得兼校外職務為原則,如需兼校外職務者,必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校外兼職者不得申領任何獎學或助學金及研究津貼。

(八)論文之提出及口試

1. 研究生於畢業學期得依校方規定時間提出書面口試申請。
2. 研究生於修畢要求學分後,俟論文完成即可向所方提出論文口試之申請。
3. 研究生於完成論文初稿後,應儘早提交指導教授,經指導教授改正後,始可定稿。於預定口試日期前十日經指導教授簽准後,向所方提出口試申請,繳交定稿乙份及試場使用申請書,交由所方安排口試事宜,並於一週前公告週知。
4. 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內容包括:
封面(中英題目)、目錄、圖表索引、誌謝、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緒論、文獻查考、理論、材料與合成方法、實驗裝置與測試方法、參考文獻、表、圖及附錄(含個人簡介、發表著作)。
5. 論文之裝訂,精裝本依本校規定,平裝本之封面本所一律使用淡草綠色。
6. 研究生於口試前,應就論文內容自行製備幻燈片或投影片,於口試前向所方商借視聽器材,並於口試前準備妥當。
7. 論文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及所內外教授三∼五人組成之,口試時研究生就論文內容簡報大約三十分鐘,並接受口試委員之質詢。
8. 研究生於通過論文口試後,自93年6月1日起實施研究生畢業離校,除繳交紙本論文外,須增繳論文全文電子檔案,登錄「臺灣大學電子學位論文服務」系統,簽署授權書,至總圖書館繳交紙本論文與授權書。
9. 使用計中帳號密碼至“臺灣大學電子學位論文服務”系統上傳電子檔,系統轉出論文基本資料至國圖“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圖書館收平裝本與精裝本,平裝本送教務處研教組再送國家圖書館。論文提要格式依教育部統一制定辦理。

(九)離校手續

1. 研究生修畢要求學分,並通過論文口試後,則可辦理離校手續,並取得學位證書。
2. 辦理離校手續,請先至所網頁下載 離校手續單(所方)。完成所方離校手續單所載之各項流程後,由所長(或系辦)蓋章(所方及校方離校手續均需蓋章);再依校方離校手續規定,上學校info網站”畢業生離校手續查詢系統”查詢,尚須向哪些單位辦理離校手續,完全完成以後,至研教組領取學位證書。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