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修讀本學程學生,若已符合主修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依本校「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之規定,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十二、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是否計入主系所畢業應修學分內,由其主系所認定之。
十三、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學分與成績,計入當學期學分總數及學業平均成績。
十四、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中、英文成績單,自行填寫學分審核表,送交本學程中心申請核發本學程證明。
十五、 學生進入本學程前,於本校所修之本學程開設科目,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學生進入本學程後,所修非本學程開設科目,不得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十六、 學生進入本學程前,於本校所修習之本學程相關課程,皆不得充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