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文學院(下稱本院)為設置經典人文學程(下稱本學程),以培養文化菁英與社會各方面領袖人才應具之人文素養,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經典人文學程設置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學程由本院負責籌設,並協調本院各系所配合。
本學程主任由本院院長聘請本院學系主管兼任,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之各項事宜。
三、本學程課程由本院系所開設,由本學程負責規劃、協調相關系所。
四、本學程每學年至少開設十門以上課程,供學生修習。
各課程之修習條件,得由授課教師自行訂定之。
五、本學程每學期所開課程,詳見本學程網頁公告。
六、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學生(含研究所學生),皆得申請修讀本學程。
七、本學程每學年核定名額以三十名為原則。
八、本學程每學期辦理申請及審核時程,將公告於本學程網頁及本校學分學程系統。
申請者應備齊規定文件送審。
審核通過之名單,將於二週內公布於學程網頁。
九、本學程學生最低應修畢學程課程十五學分。
十、學生修讀本學程之課程,其學分是否計入主系所畢業應修學分內,由其主系所認定之。
十一、學生修讀本學程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分總數及學業平均成績。
十二、修畢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成績單,並填寫完成之學分審核表,送交本學程申請核發證明;經審核無誤簽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本學程發送本校申請發給本學程證明。
十三、學生獲准修讀本學程前,曾修讀本學程課程者,得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十四、修讀本學程之本校學生,已符合所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畢本學程學分者,得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之規定,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一年為限,且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國立臺灣大學學則規定。
非本校學生應適用第十五點,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十五、本學程學生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數者,得檢具歷年成績表,向本學程辦理保留學程修習資格。未辦保留者視同放棄。
保留本學程修習資格者,於再入學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時,得向本學程申請繼續修習。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