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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學生選配指導教授處理辦法
九十二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92.10.09)通過
第一條

甄試或考試入學新生 (包含復學生),報到後由擔任導師負責儘早安排新生座談事宜。

第二條

導師為本所專任教師,按序輪流擔任(所長任期內得免,但卸任後應立即接序擔任)。

第三條

新生座談會由導師及所長共同主持,諭知學生應注意事項外,並應安排各教師之訪談。 。

第四條

新生應與所內教師充分討論並簽章後,填寫性向表於規定時間內交回導師,以進行指導教授之選配事宜。

第五條

論文指導教授限由本所專任與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必要時得由導師另行安排指導教授,並由本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第六條

論文指導教授每年級指導學生不得超過三位。每年非所內專任教師指導之研究生名額不得超過當年入學名額的四分之一。

第七條 導師應於暑期內隨時召集專任教師會議,依新生性向表所列擬選指導教授,經討論後安排各學生之論文指導教授。
第八條 未能於第一學期註冊入學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之學生,委由導師全權輔導,並應於第二學期註冊前完成指導教授選配工作。
第九條 就學期間,如發生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情事,導師或所長應召集專任教師會議,議決後處理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專任教師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Copyright © 2004, 國立台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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