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為提升本所教師之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所「教師評估辦法」第七條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二條 |
所長至遲應於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兩週內,召開臨時評估小組會議,選出評估小組召集人。評估小組召集人應於會議一週內通知該學年度應受評估之教師,依本所製定之統一表格,提供其被評估時段內相關教學、研究及服務等方面資料。此項工作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完成。 |
第三條 |
評估小組召集人於收集第二條所規定之資料後,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召集會議,進行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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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評估標準: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之百分比例由受評估教師依據比例之上下限自定之。
教學﹕ 30%-50%
研究﹕ 40%-60%
服務﹕ 10%-20% |
第五條 |
評估小組應於各學年第一學期上課截止日前議決評估結果,並由小組召集人將評估總結報告送交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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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所長於收到評估小組評估總結報告後,應於兩週內彙總該年度評估資料報院核定,並以書面通知受評估教師。受評估教師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十日內,經所長轉院長提出申訴。 |
第七條 |
本細則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