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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教師評估辦法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93.09.16)通過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生命科學院漁業科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校生命科學院「教師評估辦法」第七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校支薪之本所專任教師均適用本辦法,接受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
本所教師需經評估通過後始得提出升等,惟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可主動要求提早接受評估。

第三條

九十二年八月一日(生命科學院成立日)以後聘任之支薪專任教師 評估辦法如下﹕
一、支薪之專任教師,需於來校服務三年內實施第一次評估,評估不適任者,應即請其改善並於二年內再予評估,再評估適任者依第二款辦法辦理,不適任者提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不續聘或停聘程序。
二、評估適任者,每隔三年應接受再評估。再評估不適任者,依第一款辦法辦理。
三、凡最近一次評估不適任者不得申請升等,且不予晉薪及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第四條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聘任之支薪專任教師評估辦法如下﹕
一、支薪之副教授及教授 每五年 須實施評估,評估不合標準者,評估不合標準人員,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及兼課,並應接受按其所長適度調整之教學,服務負擔。違背者,本所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但被評估不合標準教師兩年內應申請辦理再評估,自再評估通過之次年起恢復晉薪及兼職兼課權利。
二、經三次連續評估不合標準之專任教師,提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不續聘或停聘程序。
前項專任教師如為自本校其他學院轉入本院者,其接受評估或再評估期限應銜續計入原單位已經過之時間。

第五條

教師應接受評估而拒不接受者,視同評估未通過。

第六條

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理評估。
一、年滿六十歲之教授不申請延長服務者,但其最後一次評估應合於標準。
二、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三、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四、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經本校認可者。
五、曾獲頒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甲種(或教授級、副教授級)研究獎(或優等獎)十次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兩次甲種研究獎,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凡獲國科會計畫研究主持費一點五次,可抵一次甲種研究獎)。
六、曾獲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他國內外榮譽經本所向院及校方報准免辦評估者。

第七條 本所教師受評項目計有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總分為為壹佰分,受評教師之分數須達七十分始為及格。以上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之分數比例於本所「教師評估辦法施行細則」中訂定之。
第八條

本所應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內成立評估小組。
評估小組委員資格以在本校專任且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至六項免受評估之教授或資格相當之校外人士為原則。
評估小組成員三至五位,以所長提名,經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評估小組召集人由評估小組成員互選人。如聘請委員有困難,可報請院長協助處理。
若有評估委員因休假、出國進修或長期病假出缺,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遞補人選。

第九條 本所助理教授於本辦法通過後,就任現職八年內未獲本院通過升等申請者,依程序辦理,不予續聘。通過本院升等而未獲校方通過者,需於三年之內重新通過本院及校升等,否則亦依程序辦理不予續聘。
第十條 本所評估與再評估程序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之前完成,並報院核可。
第十一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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