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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規定
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94.02.24)通過
第一條

碩士班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
1.在規定年限內 (1 至 4 年 ) ,修畢必修 10 學分及選修 14 學分 ( 含 ) 以上。
2.通過本校規定之學位考試。
3.各學期操性成績均及格。

第二條

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應由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擔任,並依本所學生選配指導教授處理辦法接受導師及所務會議決定。

第三條

必修學分:(大學部 (U 字頭課程除外 ) 及教育學程課程均不納入)

必修課程名稱

課程編號

學分數

碩士論文

B45 M0010

碩士班專題討論

B45 U1250

1+1

碩士班專題討論

B45 M0020

1+1

漁業科學特論(上)

B45 U0011

漁業科學特論(下)

B45 U0012

生物學教學實習(含上課及擔任實習助教一學期)

B41 U0200 或 B42 U0200

註:1. 碩士班專題討論:碩一研究生修習 U 字頭課程;碩二研究生修習 M 字頭 課程 ( 大學部 學生 修習 U 字頭專題討論,需經授課教師同意後,始得修習;另碩一研究生選修 M 字頭專題討論,亦需經授課教師同意後,始得修習 ) 。
2. 入學前於大學部已修習之本所必修課程,成績達 70 分以上,經本所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得抵免該課程與畢業學分。
3. 生物教學實習,動物所 (B41) 及植物所 (B42) 二個課程擇一必修 ( 於公私立大專院院校或研究機構任職之在職進修生或外籍生,得免修本課程 ) 。

第四條

碩士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得依本校相關規定,逕行申請並經所務會通過報校核准後修讀本所博士學位。

第五條

學位考試:研究生修畢規定之學分,經指導教授同意且提出論文初稿後,始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第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均依本校教務章則相關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規定由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Copyright © 2004, 國立台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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