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碩士班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
1.在規定年限內 (1 至 4 年 ) ,修畢必修 10 學分及選修 14 學分 ( 含 ) 以上。
2.通過本校規定之學位考試。
3.各學期操性成績均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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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應由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擔任,並依本所學生選配指導教授處理辦法接受導師及所務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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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必修學分:(大學部 (U 字頭課程除外 ) 及教育學程課程均不納入)
必修課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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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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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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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 |
B45 M0010 |
6 |
碩士班專題討論 |
B45 U1250 |
1+1 |
碩士班專題討論 |
B45 M0020 |
1+1 |
漁業科學特論(上) |
B45 U0011 |
2 |
漁業科學特論(下) |
B45 U0012 |
2 |
生物學教學實習(含上課及擔任實習助教一學期) |
B41 U0200 或 B42 U0200 |
2 |
註:1. 碩士班專題討論:碩一研究生修習 U 字頭課程;碩二研究生修習 M 字頭 課程 ( 大學部 學生 修習 U 字頭專題討論,需經授課教師同意後,始得修習;另碩一研究生選修 M 字頭專題討論,亦需經授課教師同意後,始得修習 ) 。
2. 入學前於大學部已修習之本所必修課程,成績達 70 分以上,經本所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得抵免該課程與畢業學分。
3. 生物教學實習,動物所 (B41) 及植物所 (B42) 二個課程擇一必修 ( 於公私立大專院院校或研究機構任職之在職進修生或外籍生,得免修本課程 ) 。 |
第四條 |
碩士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得依本校相關規定,逕行申請並經所務會通過報校核准後修讀本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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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學位考試:研究生修畢規定之學分,經指導教授同意且提出論文初稿後,始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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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規定未盡事宜,均依本校教務章則相關辦法辦理。 |
第七條 |
本規定由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