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留職停薪原因 |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
二、依法應徵服兵役。*
三、育嬰。*
- 校聘人員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合併計算,經本校同意者得分別計算,且均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 申請之期間及次數如下:
- 6個月以上:應於10日前提出,無次數限制。
- 30日以上未達6個月:應於10日前提出,以2次為限。
- 未滿30日: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5日前提出;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合併申請以三十日為限。但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1日前提出。因突發情形不及於1日前提出者,得委請同事或親友代辦申請手續。
四、其他特殊情形簽經本校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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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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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法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就業保險法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國立臺灣大學校聘人員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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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流程 |
依法應徵服兵役、育嬰申請案 |
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其他特殊情形 |
申請人提出申請(留職停薪申請書)
→單位主管同意
→一級單位主管同意
→人事室
→主計室
→陳核
→奉核後函復(育嬰期間未滿1個月者,改發動態通知單) |
申請人提出申請(留職停薪申請書)
→單位主管同意
→一級單位主管同意
→人事室
→主計室
→陳核
→奉核後函復 |
| 所需證明文件 |
- 校聘人員留職停薪申請表
- 相關證明文件:
- 依法應徵服兵役:兵役徵集令影本、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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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聘人員留職停薪申請表
- 相關證明文件:
- 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診斷證明文件。
- 其他特殊情形簽經本校同意: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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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
人事室行政人力組(第5組)/33669940、336699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