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泰升個人傳記


個人簡介/個人傳記
   

王泰升1960年出生於台灣的古都台南,在學術上提出一個新的研究領域:台灣法律史。原係專攻公司與證券交易法的執業律師,王泰升赴美就讀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後,為探究台灣法律史而轉行為學者;1993年起受聘於台大法律學系,2002年起在中央研究院為合聘研究員。其不同於許多學者之逕用現代法學詞彙,而改從傳統中國的語言及文化脈絡,描述台灣清治時期法律,因此清晰地顯現須至日治,方以現代法區分行政與司法、民事與刑事、審判與調解為前提,將地方官裁斷戶婚田土及課以笞杖的州縣自理案件,立法上轉譯為地方行政官的「民事爭訟調停」與警察官的「犯罪即決」。在英語世界,其以探究日治台灣之受現代型法律影響、台灣的外來法在地化現象等論著,展現台灣法律經驗在世界史上的意義;2013年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肯定其為「學術傑出與創新的傳奇」,頒予終身成就獎。王泰升亦透過日文論著,經由闡述台灣法中的日本元素,將台灣法律史的研究成果帶入日語世界,並以韓文的譯作,與同樣曾遭戰前日本帝國殖民統治的韓國法律史為學術交流,是以獲國科會3次傑出研究獎、成為傑出特約研究員,且係教育部的學術獎得主、終身國家講座主持人。。

王泰升主張跳脫泛殖民主義的觀點,改以政府檔案及實證資料詮釋日治時期法律史。過去甚少法學者專攻日治時期法律,以致史學界對之有不少誤解。王泰升兼具法學專業及律師歷練,故立足於總督府檔案等史料,指出台灣總督實處於日本帝國政府的管控下,非可謂為「土皇帝」,且總督擁有的立法權不完整、亦無司法審判權,並非「三權合一」。過去學界習於訴諸理論性的殖民主義,詮釋日治時期一切的人事物,王泰升則認為應以史料考證其動機與結果,且當時「為己」的日本統治者,可能造就後來「有利於」台灣社會的結果,縱令殖民統治本身應受譴責。在此思路下,其更關心日治法律在結果上,如何形塑台灣一般人的法律生活或觀念。王泰升發掘日治時期台北新竹台中嘉義等地方法院司法文書後,不藏私地整編為資料庫後向學界及大眾公開。其後方以法院判決的個案資料作為變數進行編碼,由各變數間交叉分析的結果,配合質性研究,指出日治時期一般人因使用或接近西式法院,而司法正義觀已有某程度的轉型。此外,亦根據日本外交史料、總督府檔案等表示,日治時期台灣人前往中國或中國籍者入境台灣,在法律生活上都讓台灣人感受其國籍為日本,但國籍制度亦僅被當作個人謀利之工具。

王泰升最為人所知的論點是:台灣法具有多個歷史源頭,且應跨越斷代以整體觀察台灣法律發展。按台灣法律因歷史上的「多源」,而呈現「多元」。1945年之改行中華民國法,固然在法規範上有斷裂,但法社會上具有延續性,故台灣法律史一方面可分辨出日本元素與中國元素,另一方面須就日治與戰後不間斷地做整體的觀察。為探究中國元素,王泰升戮力於整編及公開紀錄民國中國司法實踐的《最高法院遷台舊檔》。並從日治加上戰後的整個120餘年,觀察台灣法律的現代化。其指出1920年代「內地延長」帶入更多日本內地的現代法,1945年新來政權則將中國內地具現代性的法律條文「再延長」到台灣。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法律宣稱領土包括中國內地,但中國內地人民卻不能在台灣選總統或立委等,無異是「去內地化」。該領土宣稱之未去內地化,係因台灣現實條件尚不容許。這般順應台灣現實的條件而調整中華民國法的內涵,可稱「台灣化」;在該過程中,常引入德、日、美等國法律或法學,進行「自主繼受」。若將日治與戰後合在一起看,日治時期由於屬少數族群的日本人專制統治,台灣人以自由對抗日本國家、以民主要求參政;於戰後,本省人異議者亦以自由民主,對抗由少數的國民黨外省菁英掌控的專制國家。1990年代若干原國民黨外省菁英亦以自由民主,對抗本省人李登輝執政的國家,最終所有國民黨人皆以之對抗中央執政的民進黨。就在各方均欲援用的情況下,實現了自由民主憲政。

王泰升亦回顧歷來政權對待原住民族的法律,且提出現行法應有的改革。向來台灣的原住民族研究,若論及國家的法律,經常引用外國立法例或判例以責求之。王泰升則本於其揭櫫的「歷史思維法學」,認為應先了解過去國家是以怎樣的法律對待原住民族。其是第一位從浩瀚的總督府檔案,搜尋理蕃警察內部法規及執法紀錄,爬梳出日治時期國家法如何對待高山族原住民族的研究者;並指出從荷西政權到當今政府,對待原住民族的法律,除晚近者外,均朝向壓縮其族群規模及生存空間。立基於這項事實,王泰升主張現行法應採取更多的彌補措施,包括司法上善用習慣法或嘗試為習慣立法;其2003年首倡的「原住民專業法庭」,今已為司法院所採行且2022年迄今憲法法庭已大幅採納王泰升有關原住民族認定、漢族的祭祀公業、日治時期土地所有人等的法律史論述。

 



   

First sl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