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連結)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連結)(施行細則說明簡報)(宣導資料-以公立學校人員為對象)
- 處罰鍰額度基準(連結)
- 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連結)
- 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解釋(連結)
- 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連結)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通知單【Word檔】 【ODT檔】
- 個人使用_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Word檔】 【ODT檔】
- 法人或團體使用_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Word檔】 【ODT檔】
- 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身分揭露義務: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 依上開程序,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得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下載身分關係揭露(公開)表。於進行補助或交易行為前,請填具「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附於申請或投標文件中;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請填具「身分關係公開表(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送交本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俾協助上傳後主動公開相關資訊。嗣公開資訊後,民眾得至「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進行線上查詢。
- 相關網頁: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之補充說明(連結)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連結)
- 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一定金額以下補助或交易」規管措施(連結):
- 依行政院、監察院107年12月10日院臺法字第1070213910號、院臺申貳字第1071833487號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1萬元。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10萬元」。
- 本校承辦小額補助或採購人員,如遇旨揭一定金額以下補助或交易案件時,請於該補助核定或交易成立前,主動提供附件之「告知事項」與申請補助或交易對象審閱,並提醒若為利衝法上所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務必注意相關法令限制,俾免受罰,至該書面資料則無需繳回。(連結)
- 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連結)
- 監察院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