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不是恐怖分子

文:藍佩嘉。本文收錄於收於中國時報

台中市日昨發生了一起菲籍外傭砍殺雇主的事件,據報,此名菲傭疑擔心僱用兩年期限將屆,無法展延,因而衍生精神不穩的狀態。不少嗜血媒體已把此案列為頭版頭條,用斗大的標題寫著:「僱用外傭的家庭潛藏危機」!其實,危機的來源未必是個別勞工的精神異常,應該也包括台灣的外勞政策的整體環境。

為什麼僱用期限無法展延可以令人發狂?這樣的情形不會發生於本地勞工身上,暴露出外籍勞工作為不自由的契約勞工的特殊情形。

原因之一,外籍勞工無法自由轉換雇主。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除了少數原因,如雇主破產、死亡、虐待等因素,外籍勞工只能為契約中載定的特定雇主服務。如果雇主不願意展延續約,該名外勞將被遣返出境,無法另覓新雇主。

原因之二,外勞為了來台工作要付出高額的仲介費。一名外勞來台灣必須支付的仲介費用約在新台幣九萬到二十萬元,相當於五到十四個月的薪水。營建業及製造業外勞支付的費用高於家務幫傭與監護工;來自越南、泰國及印尼的勞工通常付出較菲勞更多。外勞通常先在母國以跟親友或錢莊借貸、抵押房子、變賣水牛等方式,支付給仲介一筆頭期款,其餘費用則在來台的一到兩年間透過薪資扣除的方式來償還。

仲介公司在母國招募勞工時,通常模糊地告訴他們台灣的工作契約是三年。沒有充分告知的事實是,他們的合約其實是兩年,第三年要辦理展延。無法展延合約的勞工,很少拿到仲介費的退款。在第一年合約期間,在扣除仲介費、所得稅、勞健保、食宿費、「強制儲蓄」之後,外勞拿到的實質薪水非常有限。所以,若無法成功展延、工作超過兩年以上,外勞幾乎只能償債還本,無法明顯改善家計,或只工作一年,則幾乎是做了白工。

社會學者王宏仁的調查發現,許多越南外勞平均在台工作的時間只有一年四個月,這樣的短期工作與高轉換率,有助於仲介回收雇主配額、從引介新外勞中謀利。

原因之三,既有的外勞政策強化了不平等的勞雇關係。由於背負大量的債務,許多外勞同意在星期日工作以賺取更多收入並節省開銷,或者透過超時工作來向雇主證明她們的忠誠及勤勉,以確保第二年不被提前解約或第三年合約的展延。

一名菲籍女傭告訴我:「我們害怕回嘴反抗的話會被送回菲律賓。我們不能再付一次仲介費。不管多困難,我們要留在台灣,至少有賺到錢。」在契約束縛與債務腳鐐的綑綁下,當外勞面對不合理的工作條件時只能忍耐或逃跑,若挺身爭取權利,可能面臨解約或遣返的風險。而全年無休的高壓勞動與孤立生活,對於外勞的精神健康有害無益。

我們都希望類似的悲劇不要重演,然而,除了將外傭視為「恐怖分子」,我們更需要正視台灣的外勞政策中潛藏逼人發狂的因子。高雄泰勞事件的火光不遠,提醒我們必須積極改變把外勞視為契約奴工的剝削體制。

第一,勞委會應開放允許自由轉換雇主,使外勞可以透過合法市場管道流動 ,因此勞雇有任何一方不滿意,也不需以目前提早解約為唯一解決之道。第二、修法延長外勞在台灣的工作年限,保障工時、休假、參與組織行動等勞工權利。

第三、透過招募管道多元化來減低仲介在外勞招募過程中的支配;超過一定人數的招募案件,勞委會應強制以國對國的方式進行雇用,至於小規模、家庭類外勞的雇用,勞委會可透過簡化申請程序、降低規費等方式鼓勵雇主辦理直接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