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系訂辦法 課程規劃 會議記錄 課程相關重要公告
▲回上一頁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記錄


時間: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五)下午二點∼四點四十分
地點:R401
主席:王主任麗容
紀錄:王姿婷
出席:余漢儀、馮燕、鄭麗珍、楊培珊、陳毓文、劉淑瓊、王雲東、沈瓊桃、蔡貞慧、王齡竟、王茲繐、林千愉、陳秀琪、王姿婷
請假:馮燕
壹、、本系重要工作報告:
一、人事及行政:
1. 本系目前的人力仍是編制員額十四名、專任聘用師資十一名,其中教授有五名、副教授兩名、助理教授四名;兼任老師部分教授三名、副教授二名、助理教授二名、兼任講師二名、專技教師二名,助教和組員一名。原助教佩潔因出國,自四月一日起離職,由陳慧如暫時代理至五月底,本系已新聘一位約聘幹事陳秀琪,預計六月十六日上班,目前聘任程序進行中。
2. 專兼任老師之人力分析
(1)今年度本系進行教師之徵聘,目前已確定一位通過系教評會審查,現送院教評會審議中。
(2)林萬億教授自95.5.20起借調至行政院,擔任政務委員一職,借調期兩年。
(3)本系本學期增聘六位兼任教師(周月清、馬宗潔、賴兩陽、傅從喜、張錦麗、鄒平儀),目前送院教評會審議中,另洪素珍老師因時間調配問題,自下學年起辭本系兼任教職。
3. 本系沈瓊桃助理教授申請95學年升等副教授,目前通過系教評會已送院教評會,預計6/22開會。
4. 本系訂有新聘老師任期兩年和四年各一次的續聘評估制度,今年教評會三月通過沈瓊桃助理教授續聘案,四月通過王雲東助理教授,五月通過劉淑瓊助理教授續聘案。
5. 今年度本系進行教師之徵聘,經過公開演講後,教評會決定聘任熊秉荃老師,已將該聘任案送院審議中。
6. 本系出刊之台大社工學刊,上一屆委員已於二月任期期滿,新任編輯委員依學刊設置辦法,已於一月六日的系務會議票選系內三名系外四名委員,當選委員為系內委員林萬億、王麗容、楊培珊三位老師,外聘委員伊慶春、莫藜藜、孫健忠、陳小紅四位老師,經票選後,新任主編為王麗容老師。今年度學刊將會有25萬編輯人事費用,由頂尖計畫經費支應。
7. 陳毓文老師當選今年之優良教師。
8. 本系本學期各委員會和重要會議開會次數:
系教評會 7
學發暨課程委員會 3
導師委員會 2

二、學務與學生活動
(一)各年級各班人數和休學情形
1.本學期各年級各班人數及休退學情形如下:
大一 大二 大三 大四 延畢 研一 研二 研三 研四
在校 48 42 34 45 14 14 12 15 14
休學 0 0 0 0 0 1 0 2 9
退學 0 1 1 0 1 0 0 0 0
2.休學學生共計12人,均為研究生,名單如下:
研一:劉宛儒
研三:呂學榮、林玟漪
研四:張志豊、王芯婷、簡蕙蘭、王怡人、莊麗真、彭郁云、郁佳霖、曾貴苓、楊銀美
3.本學期遭退學者共3人,均為大學部學生,名單如下:
大二:廖婉萱 延畢生:楊禮滋 (達學期1/2不及格);大三:林治忠(休學逾期未復學)
(二)特殊學生:
本系目前有3位身心障礙大學部學生,分別為:
大一:張佳豪(導師-蔡貞慧老師)
大二:胡翔淳(導師-沈瓊桃老師)
大四:高于婷(導師-楊培珊老師)
(三)導師活動:
本學期導師活動皆以陸續辦畢,大四另於6/2舉辦謝師宴。
(四) 系學會
1. 5/1~5小福前社工週活動,與育成基金會及敦安基金會合作,義賣餅乾及辦理憂鬱情緒篩檢活動。感謝大一、二同學的幫忙。
2. 5/12北投醫院精神科醫師談憂鬱情緒防治。
3. 5/15中午系友分享演講,講者為王梅影學姊,現任香港嬌生總經理。
4. 5/6.7 與社會系共同舉辦社運盃。
5. 5/17 系學會會長改選,由大一郭美江當選下一屆會長,李思華為副會長。
6. 5/19由社會與社工系大一舉辦的系上卡拉OK活動,場面熱鬧又溫馨。
7. 6/3 由大一協助大四舉辦系上小畢典,家長非常踴躍參加,且意義非凡(尤其是放願望氣球升空)。
8. 6/7 系學會交接,地點定在研一教室。
9. 即將舉辦的活動:
10. 7/9~12 第二屆台大社工營,因上一屆成果卓越,今年延續舉辦,讓高中生有機會認識社會工作,有倡導及招生之目的。
(五)5/29舉辦本學期第二次系主任時間,與碩士班及學士班各班班代及其他同學一共二十五位座談。
(六)研究生學會
1. 4/26學術股舉行第二場論文分享會,請到系上陳毓文老師來跟大家分享寫論文的預備,以及過程中要注意的地方,當天約有20位研究生參加。
2. 5月份每週四中午學術股舉行台語會話練習班,請到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孫一信來教大家講台語,並練習用台語跟案主會談!
3. 研學會於5月底舉行第五屆會長/副會長選舉,由研一同學王茲穗當選會長,沈詩涵同學當選副會長。第四屆研學會任期將於2006年7月底止。

三、教務與學術活動
(一))社工實習之安排與進行
1. 九十五學年度暑期大學部學生實習共36人,實習督導為鄭麗珍老師、楊培珊老師、王雲東老師、沈瓊桃老師、陳韺老師。
2. 九十五學年度暑期研究所實習共14人,實習督導為陳毓文老師和蔡貞慧老師。
3. 今年辦理第一次國際交流實習,有研究所同學兩名分別到紐約和香港社福機構實習。
碩士班同學國外實習安排
姓名: 張玉 王珊瑜
督導 香港督導:陳綺媚老師emay@hkstar.com
目前協助聯繫與督導:趙維生老師、陳毓文老師
學校督導:陳毓文老師 紐約督導:未確定
目前協助聯繫與督導:楊培珊老師
學校督導:蔡貞慧老師
實習機構: 香港明愛機構在荃灣區的荃灣明愛社區中心 Jewish Home and Hospital Care System(New York)
預計實習日期 七月三日開始至八月廿五日 七月三日開始至八月十一日(暫訂)
目前進度 目前由香港浸會大學協助申請受訓簽證,簽證完成即可前往香港實習 簽證已辦妥,亦已開票,已確定前往NY,目前住宿及行政費用尚不清楚

(三)服務課程部分:自上學期開始,本系服務課程以台大醫院及安康社區為服務的社區場域,同時是結合電機系同學一起走入安康平宅,協助安康課輔和家訪,目前由曾經得過台大服務課程徵文等獎的王雲東老師負責督導。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對本系投入平價住宅低收入學生的課業與生涯輔導相當讚許,同時學生從參與服務的經驗中也有許多的體悟與成長。
(四)週五社工論壇:
1. 3/24 社會排斥下的青年隱蔽現象,香港浸會大學社工系黃昌榮教授主講。
2. 4/7 助人專業者的壓力與精神健康,香港浸會大學社工系趙雨龍副教授主講。
3. 4/28 無聲的求救-受虐兒童身體傷害的特徵,台大醫院急診醫學部李建璋主治醫師主講。
4. 5/19 認識冒險治療,國立體育學院休閒產業經營學系謝智謀助理教授主講。
5. 5/26 Parental Work Schedules, Home Life, and Early Adolescents' Socio-Emotional Outcomes,父母親的工作時間及小孩的行為發展,哥倫比亞大學社工系韓文瑞副教授( Wen-Jui Han)主講。
6. 6/9 與漂流社工合辦「做個有靈魂的自主社工-從漂流的主體歷程談社工勞動權益」,主持人王麗容主任,與談人內政部社會司李美珍專門委員,主講人:漂流社工黃盈豪、許婕穎、方昱。
(五)相關學術活動.
1. 4/30-5/3香港專業進修學校由學生發展部主管周敏珠帶領約二十名師生前來台大交流,本系並安排參觀老人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喜憨兒基金會等。
2. 6/6香港樹仁學院社會工作系由李昺偉老師帶領學生一行二十八人來訪,本系研協會及系學會接待,除至本系參觀交流外,亦安排台大導覽。。
3. 臺大社工學刊目前出刊順利,第十二期已出刊,第十三期徵稿中。
4. 學者 Dr. Ian Gough 將於八月底來訪。t
四、經費使用情形(附件資料於會議上發放)
(一)94學年導師費使用狀況。
(二)94/8/1至95/6/12儲備費使用狀況。

參、上次系務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提案一:
案由:是否與學務處規劃暨推動服務課程案。
說明: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與社工系服務課程合作說明、國立臺灣大學服務學習課程改善計畫書(草案)、國立臺灣大學服務課程施行辦法、國立臺灣大學服務學習課程施行辦法(草案)。
決議:因本系目前人力不足,待學務處有更清楚的規劃後,由個別老師自行決定是否參與。
執行狀況:依決議執行,學務處目前尚未提出更詳細計畫。

提案二:
案由:服務(三)是否變更為大三的必修課程及實際服務時間是否仍維持在大二,建請討論。
說明:(1) 服務(三)開設時間,本系與校方規定不同:
「國立臺灣大學服務課程施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服務課程總計施行三個學期,凡修習學士學位者,於一或二年級修習服務(一)及(二)課程計二學期,每星期一小時;於三或四年級修習服務(三)課程計一學期,每星期一小時。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服務課程實施要點」第二條規定:服務課程為必修,零學分,凡本系大學部學生一年級下學期修習服務課程(一),二年級上學期修習服務課程(二)、(三)。修習服務課程(一)該學期每星期以一小時為原則,其服務總時數不得少於十六小時;修習服務課程(二)、(三)合併於該學期每星期以二小時為原則,其服務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
(2)目前系上將服務(二)開在二上,服務(三)開在二下,實則合併服務(二)(三)時數為每週2小時,由同學自行選擇在二上或二下進行服務。
(3)本學期為修正服務(三)授課老師資料,發生課程建制系統衝突,課程無法開設在大二,最終只能將課程調至大三開設。
(4)關於課程調至大三是否會導致已選修的大二同學被擋修或本學期無法登錄分數,註冊組表示目前並未特別管控,已選修的同學不受影響,成績亦可於本學期呈送。
(5)課務組表示不干涉系上實際做法,但指出服務(三)課程本應開設於三四年級,否則會造成課程建制系統的衝突,導致課程無法建入。
決議:服務(三)課程調整至大三開設,實際服務時間仍維持在大二。
執行狀況:95.5.12教師會議決議,修改服務課程之安排:服務(一)仍維持為系館環境清潔工作;服務(二)(三)則回歸到由同學自行尋找服務機構、提報系上認定的方式進行。從下學年起實施,故此次會議需修改服務辦法,見提案三。

提案三:
案由:本系是否開放大學部學士生(大學畢業),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案。
說明:本校今年修正『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應屆大學畢業可申請逕行修讀博士班,故教務處來函調查本系博士班是否要招收學士畢業者(此名額含在教育部核准之博士班招生名額,亦即如果招收一名學士生逕修博士班,那今年本系博士班招生名額將減為兩名)。
決議:95學年不招收學士畢業逕讀博士班。
執行狀況:以回覆教務處,本系不招收學士逕讀博士班。

提案四:
案由: 因本系學生社團申請系上補助案請追認,並請討論是否成立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
說明:0328學發會曾討論到本系女籃隊到其他縣市參加比賽,她們為系爭光,提出申請補助案,因過去應沒有一定的標準,後來決議補助原則如下: 限代表系方出賽之隊伍,一學期以一次為限,一次申請上限5,000元;另外建請成立學生事務委員會,作為討論這類學生事務的平台。
決議: 因本系委員會過多,故決議將導師委員會改成「導師暨學生事務委員會」來處理這類學生事務。
執行狀況: 已經依會議決議辦理。

提案五:
案由: 依本校邁向頂尖計劃相關規範,擬提本系國際交流活動計劃,請討論。
說明: 依本院國際交流費用預算為400萬,其中200萬預算由各系規劃提出申請,本系之規劃方向是以學校提供的評估指標為準,希望在有限的資源分配下,能得到院方的協助。
決議: 依該附件向院方爭取經費。
執行狀況:經院方會議決議,補助本系27.5萬。

提案六:
案由: 行助教徵才啟事,請討論。
說明: 本系已向校方爭取到一位約聘幹事缺來擔任助教工作,現在要對外公告徵才啟事,故擬老師討論該徵才啟事是否有需修改之處,確認後將立即公告。
決議:徵才期限改成4/24(一),即可立即公告。
執行狀況:經二次延長徵才期限後,徵聘到陳秀琪小姐擔任本系助教,到職日:6月16日。

提案七:
案由:本系是否辦理學位學程,請討論。
說明:本校配合大學法之修正修訂「國立台灣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並來函詢問本系是否辦理學位學程,若要辦理則需進一步討論預計招生學期及授予學位類別(學士、碩士、博士)。
決議:本系無人力,故不辦理。
執行狀況:已回覆教務處,本系不辦理。

提案八:
案由:擬邀請劉淑瓊老師協助推動辦理學生國際參訪與交流案。
說明: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發會(95.03.29)決議,學生國際參訪與交流案需調查大一、大二學生參加意願後進行。
擬辦:待意願調查結束後,若有需要擬邀請劉淑瓊老師協助辦理。
決議:請系學會於4/20前調查同學出國參訪之意願多寡,如有可能成行再來討論老師如何協助。
執行狀況:經系學生會調查本系之學生意願,今年學生意願不高,故不辦理。

提案九:
案由:95學年度專任教師減授選修課程安排,請討論。
說明: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發暨教評會議(95.04.12)決議,95學年度將增聘8位兼任教師開設選修課,同時上下學期可分別有4-5位專任老師減授一門選修課。經調查後有六位老師回覆,結果如下:
教師
姓名 減授時間
上學期 下學期
蔡貞慧 - 福利國家經濟分析
王雲東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
劉淑瓊 - 社會服務契約管理
余漢儀 - 兒童虐待問題與研究
陳毓文 青少年福利服務專題討論 -
沈瓊桃 家庭暴力專題討論
決議:依各位教師所提減授。
執行狀況:95學年度擬停開課程
教師姓名 減授時間
上學期 下學期
蔡貞慧 - 福利國家經濟分析
王雲東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
劉淑瓊 - 社會服務契約管理
余漢儀 - 兒童虐待問題與研究
陳毓文 青少年福利服務專題討論 -
沈瓊桃 家庭暴力專題討論
楊培珊 社區資源管理───── ─→社區資源管理
林萬億
鄭麗珍 貧窮與社會救助
楊培珊老師:社區資源管理改成兩年開一次
老人社會工作專題討論改成上學期開

提案十:
案由:「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與南加州大學社會工作學院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草案),請討論。
說明:是否依此草案提請院方與USC簽訂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
決議:確認通過草案,依程序提院務會議討論。
執行狀況:已提6/19院務會議討論。

肆、報告案
一、04.26學發會決議案報告:
1. 案由:博士班招生條件「兩年內英語能力證明」(見附件九)是否調整,請討論。
說明:
(1)有兩位欲報考同學來電,表示她們的成績均在標準之上,但效期已超過兩年,而在簡章公佈後想參加檢定考試也已來不及。最近的考試都在五月份,等到收到成績單時已是六月份,所以想請問系上是否能放寬兩年限制或接受補寄資料。
(2)經詢問研教組,95學年度博士班招生簡章已送印並將於4/28開始販售,今年的招生條件無法再行修改,但建議本系明年可考慮放寬該條件。
(3)延教組提供他系做法供參考:a.效期放寬為五年;b.將英語能力證明改為畢業條件而非入學條件;c.入學時筆試加考英文。
決議:今年度依原招生條件辦理,明年度招生條件視今年度報考招收狀況再議。

2案由:持續辦理學生國際參訪與活動交流案(系學會提),請討論。
說明:
(1)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發會(95.03.29)決議,請系學會調查大一、大二同學分別在全數補助、半額補助、個人自費三情況下有意願參加交流團的人數。
(2)經系學會初步調查,若自費金額為2萬5千元,則有意願前往者僅5人;若自費金額為2萬元,則有15人願意參與;若同學自費金額能降至1萬5千元以下,則有更多同學願意參與。
決議:視財源籌措情形,若無法補助同學旅費,今年則暫緩,因顯然人數不足。

二、06.07教評暨學發會決議案報告:
提案一
案由:周月清兼任副教授、賴兩陽兼任副教授、張錦麗兼任助理教授、鄒平儀兼任助理教授聘任案。
說明:四位教師審查意見表都已回覆(見書面資料),審查分數未達80分者,需補書面說明。
決議:1.通過四位之聘任,書面說明由主任擬定。
2.開授課程及年級如下:
教師 課程 年級
周月清 非自願案主服務 碩
賴兩陽 社會工作管理 U字頭
張錦麗 受虐婦女處遇與輔導 大
鄒平儀 醫療社會工作專題討論 碩


提案二
案由:96學年度本系大學部擬招收新生名額調查案,提請討論。
說明:依據註冊組來文,又本系去年名額如下,需決定本系96學年招收名額(含外籍生名額)。
決議:

招生類別
班數
名額內
招生總名額合計
名額外
考試分發
甄選入學
運動績優(甄試)
運動績優(甄審)
身心障礙類別
僑生
外籍生
原住民個人申請外加名額
學校推薦
個人申請
視障
聽障
腦性麻痺
自閉
其他障礙
95學年度核定名額
1
37
2
7
0
46
0
1
0
1
0
0
2
1
2
96學年度擬招收名額
1
37
2
7
0
46
0
1
0
1
0
0
2
1
2


提案三
案由:96學年度外籍生申請入學規定,提請討論。
說明:
1. 依據國際學術交流中心網頁資料(請見該次會議書面議程附件二),目前社科院六系所中,僅本系未招收外籍生。
2. 請依據附件三(請見該次會議書面議程)公文內容,討論外籍生申請入學名額及各項考試標準。
決議:決議招收大學部及碩士班各一,考試標準與社會系相同。

提案四
案由:社會工作學刊申請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補助案,提請討論。
說明:
1.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出版委員會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會議(95.05.03,附件四,請見該次會議書面議程)決議,臺大社會工作學刊94學年度獲得補助金額為109,750元。
2. 本系申請補助之期數為13、14期,但12期於今年初甫出刊,13期尚未有任何稿件進入可刊登名單。
3. 今年度補助應於95.12.20前核銷完畢,若今年度13、14期未能準時出刊,應於11月之前申請經費保留。
4. 為利出版時程進行,建請針對編輯工作人力進行討論,議決聘請專任編輯擔任此一工作抑或將所有編輯工作全數外包。
決議:1)本院今年補助本學刊25萬元,建議聘請一專任助理,全心負責學刊事物。
2)本學刊依學校評語加以改進,包括IBSN 和英文的目次。
3)今年到明年別再拖刊,否則無法申請TSSCI期刊收錄。

提案五
案由:「生涯規劃」規劃說明書修改案,提請討論。
說明:
1. 本系於94年12月提出之「生涯規劃專門課程規劃說明書」,經教育部來函(請見該次會議書面議程)附件五,見書面議程)賜覆意見後初步修改如附件六(見書面議程)。目前未臻完善,建請由專人(教師)負責後續工作。
2. 多數科目本校並未開設相應課程,建請邀集其他系所商議新開課程,或建請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和師大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簽訂跨校選課協議。
決議:系主任已與師培中心協調過,此案本系暫不處理。

提案六
案由:暑期碩士班學生國外實習申請補助案。
說明:1.經院方決議補助本系「推動國際交流項目執行經費」為27.75萬
2.王珊瑜及張玉同學申請補助表如附件七(請見該次會議書面議程)。
決議:原則上補助機票、簽證與保險費,另補助部分行政費用及督導費用、生活費。補助總上限為張玉25000元,王珊瑜75000元。

提案七
案由:都市人基金會「體驗冒險教育工作坊」。
說明:請參閱附件八(請見該次會議書面議程)。
決議:同學因對這一類的工作坊有興趣,將來可以結合民間實務組織和學界一起為學生開創新學習。經由培珊的引介,系主任曾與創世基金會董事長曹慶討論補助本系推動社工服務社人力乙名,已獲准,將可藉此協助這一類相關工作的推展,也達成創世基金會培育社會服務人才的願望。

提案八
案由:95學年大一必修「社會工作概論」擬調整上課時間,提請討論。
說明:下學年林萬億教授負責教授社會工作概論,因其週二上午可能需至立院備詢,無法授課,故擬調整上課時間為星期一上午第三、四及中午(10:20∼13:10)。
決議:同意調整時間,人行與社環則調到星期一下午(節次由沈瓊桃老師決定)。

伍、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入學及學位考試辦法第十六條修正。
說明:本校碩士班申請學位考表單修正,原申請學位考需繳交論文初稿,現已取消,故本系之辦法需修訂,見附件一。
決議:通過後公告。

提案二:

案由: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輔系及雙主修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一項修訂。
說明:因本系大一必修課程「社會學丙」自下學年起改成社會學丁,故本系輔系及雙主修辦法亦需修訂,修訂後,自95學年起新申請輔系及雙主修者適用,見附件二。
決議:通過後公告。

提案三:
案由: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服務課程實施要點修訂。
說明:95.5.12教師會議決議,修改服務課程之安排:服務(一)仍維持為系館環境清潔工作;服務(二)(三)則回歸到由同學自行尋找服務機構、提報系上認定的方式進行。故本系服務課程之辦法,需隨同修正,見附件三。
決議:通過後送校核備。

提案四:
案由:與師範大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政治大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研究所簽訂校際選課事宜。
說明:1.與師範大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於5.12教師會議通過,擬提系務會議追認,協議書見附件四。
2.政治大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研究所(95學年成立)擬於本系簽訂校際選課合約,該系簡介及師資於會議上傳閱,協議書見附件五。
決議:於兩協議書第二條加上「每班以不超過兩名為原則」,通過後送校。

提案五:
案由:大一必修課課程時間異動。
說明:1. 95學年大一必修「社會工作概論」擬調整上課時間,6/7學發會同意調整至星期一,人行與社環則調到星期一下午七八節,擬請追認。
2.大一必修「社會學丁」,因社會系教師調配問題,上課時間擬改成星期二上午二三四節,教師改成蔡慶同老師。
決議:通過,異動書送校。

陸、臨時動議:
提案一:
案由:關於本系專任老師95學年選修課停開部分。(研協會提案)
說明:95學年本系教師擬停開課程,但部分課程有部分研究生想修習。
決議:本系教師選修課開設,都有考慮到兩年至少開設一次,讓每屆學生皆有機會修習,另教師說明如下:
陳毓文老師:青少年課程,因產假關係上學期(95上)無法開設,如下學期仍有同學有興趣,可安排開設。
沈瓊桃老師:有關暴力課程還有其他老師在開,每學年皆有,不會影響同學的修習。
鄭麗珍老師:貧窮課程因本與林萬億老師合開,林老師借調後,無力單獨開設,故同學如有興趣,建議向林老師表達上課意願。

提案二:
案由:博士班學位名稱確認。
說明:根據教育部高教司提供之學位名稱參考手冊,本系之博士班學位名稱,擬訂為「社會工作學博士」,英文為「Doctor of Philosophy」。
決議:通過。

提案三:
案由:學士班課程隨班附讀。
說明:校方來文詢問本系課程是否開放隨班附讀,詳細內容詳見會議上書面資料。
決議:請有興趣之教師,請自行向系辦提出申請。

提案四:
案由:沈瓊桃老師擬申請96年國科會補助國外短期研究。
說明:研究計畫名稱:美國婦保與兒保服務整合方案之研究,時間為96.6-96.8,為期三個月。
決議:通過其申請。


附件一 附件一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入學及學位考試辦法 條文修改後對照表

原條文 修改後條文
第十六條(論文考試之申請資格)
二 論文考試之申請時間以本校行事曆排定為準。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一) 歷年成績單一份。
(二) 論文初稿(章節應含研究發現)及其提要各一份。
(三) 指導教授同意証明。 第十六條(論文考試之申請資格)
第十六條(論文考試之申請資格)二 論文考試之申請時間以本校行事曆排定為準。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一) 歷年成績單一份。
(二) 應屆畢業生成績審核表。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入學及學位考試辦法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五年一月六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入學
第一條 (入學資格)
凡經本校研究所考試入學錄取之一般研究生、甄試生及在職研究生,或經申請甄選錄取之外籍研究生,得入本系修讀碩士學位。
第二條(入學考試)
入學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研究方法(包括社會統計)、社會工作(包括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人類行為社會環境)、社會政策(包括社會政策、社會行政、社會福利)。
第三條(考試委員)
筆試委員由本系招生委員會依專長聘請本系專任教師擔任之。每一科目至少二人。
口試委員由本系招生委員會聘請本系專任教師三至五人擔任之。

第二章 修業年限及修習學分
第四條(修業年限)
研究生之修業年限,最低一年,最高不得超過四年。
第五條(修習學分)
研究生於修業年限內,除畢業論文六學分外,須修滿三十學分,始得畢業。

第三章 選課
第六條(選課限制)
一、 研究生除必修(選)課之外,至少必須修習一門與其論文主題相近之科目。
二、 研究生應修二種核心領域之課程,其中主修核心領域至少須選修三門。

第四章 研究指導
第七條(指導教授之洽請)
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六週內洽請指導教授,並提出指導教授同意證明,向本系辦理論文登記,指導教授以在本系所任課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為原則,必要時得敦請本系所以外教師指導,但須另洽請本系所教師共同指導之。
第八條(請求指導之條件)
研究生洽請指導教授時,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曾選修指導教授所開之課程。
二、 論文題目為指導教授專攻或與其專攻相關之領域。
指導教授同意為論文指導前,得要求研究生提出具體之研究構思。
第九條(選課)
研究生洽定指導教授後,關於選課、論文題目之修正、論文大綱之編排及論文內容之撰寫應受指導教授之指導。
前項選課須先經指導教授簽章,本系才予承認。選修課程一有變動亦須經指導教授簽字認可。
第十條(停止指導及更換指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於徵求本系之同意後停止論文指導:
一、 研究生不遵照指導教授之指示選課或寫作論文者。
二、 研究生繼續相當期間怠於與指導教授連繫而無正當理由者。
三、 研究生更改論文題目未經指導教授核可者。
研究生得經原指導教授同意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如有異議,得向本系課程暨學術發展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一條(論文之題目、內容及格式)
論文之題目應係有關社會工作或社會政策議題之探討。
論文之內容須能表明作者獨立綜合分析及批判之能力。
論文應用中文撰寫,對於其所引用參考資料須依學術慣例確定註明卷數、頁數、版數、出版年月,引述他人之章句時,須用引號標示。
論文之詳細格式另訂之。

第五章 碩士學位考試
第十二條(考試程序)
碩士學位考試分資格考試及論文考試。資格考試及格者,得申請參加論文考試。
第十三條(資格考試之申請)
一、 研究生得於修畢規定學分後、修業兩年內申請資格考試,並提交一份約五千字的初步論文研究計劃,以作為資格考試的預備。
二、 初步論文計劃必須包括論文的主要問題,有關此一問題的中外文獻回顧,以及預定的研究方法與理論架構等項目。
三、 研究生應於資格考試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一) 歷年成績單一份。
(二) 論文研究計劃一份。
第十四條(資格考試)
一、 初步論文研究計劃必須經指導教授核可後,由系方安排時間,做公開口頭報告。
二、 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及兩名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委員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為校外委員。
第十五條(資格考試之成績)
一、 資格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通過資格考試者,方得開始正式撰寫論文。
二、 未達及格分數者,得於半年內補考一次,補考仍未通過者以退學論。
第十六條(論文考試之申請資格)
一、 研究生資格考試及格滿四個月以上,並獲指導教授同意者,得提出論文,申請論文考試。
二、 論文考試之申請時間以本校行事曆排定為準。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一) 歷年成績單一份。
(二) 論文初稿(章節應含研究發現)及其提要各一份。
(三) 指導教授同意証明。
三、 經系主任同意後,於學位考試前一個月內報請學校核備。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拒絕論文考試:
(一) 研究生未於考試前二個月向指導教授提出論文全稿者。
(二) 論文形式不符合本系畢業論文準則及格式之規定者。
(三) 指導教授認為內容、品質未達水準者。
第十七條(論文考試)
論文口試委員三至五人,至少有三人出席,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舉行論文口試時,指導教授不得為召集人。
第十八條(論文考試之範圍)
論文口試包括論文及與論文有關之課程。
第十九條(論文口試之成績)
一、 論文口試之成績,以出席口試委員無記名投票之平均分數決定之。投票以一次為限,以七十分為及格。其已評定及格者,不得外加附帶決議。出席委員逾半數以上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二、 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以退學論。
三、 已申請論文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論文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歷規定學期結束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論文考試之申請;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二十條(研究生申訴)
研究生如有任何與學位取得有關之疑義,得向本系課程暨學術發展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課程暨學術發展委員會於收到申訴後應於十日內召開會議處理之。
第二一條(碩士學位之授與)
凡在本系修業期滿,修滿規定學分,經資格考試及論文考試及格,由學校授予社會工作學碩士學位。
第二二條(論文之修正及繳送)
研究生論文考試及格後,應參酌考試委員之意見修正碩士論文,並至遲上學期於一月三十日前,下學期於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修正之論文三冊,繳送本系。
繳送之論文封面應註明國立臺灣大學碩士論文及指導教授姓名,封面底頁應載明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之姓名。論文底頁應簡介著者之學歷及經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三條(補充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件二 附件二

原條文 修改後條文
(二)必修科目學分
一、社會學丙 四學分 (二)必修科目學分
一、社會學丁 三學分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輔系及雙主修實施要點
九十二年元月十六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 輔系
(一)依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外系學生輔修本系辦法
(二)必修科目學分
一、社會學丁 三學分
 二、社會工作概論 六學分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四學分
四、社會個案工作 三學分
五、社會團體工作 三學分
六、社會福利導論 三學分
七、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學分
八、社會福利行政 三學分
九、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三學分

(三)已核准修讀本系為輔系之學生,其主系、輔系有相同之必修科目時,主系之
專業必修不得兼充為輔系之科目,應修習本系之選修科目替代之。若課程名
稱不同,但內容相關,須經本系系主任同意後以本系之選修科目替代之。
(四) 輔系學生欲選修「社會工作實習」者,需比照本系學生之實習相關要求。

二、 雙主修
(一)依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外系學生雙修本系辦法。
(二)雙主修學生應修本學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及五門選修科目。

附件三 附件三

原條文 修改後條文
一、 服務課程為必修,零學分,凡本系大學部學生一年級下學期修習服務課程(一),二年級上學期修習服務課程(二)、(三)。修習服務課程(一)該學期每星期以一小時為原則,其服務總時數不得少於十六小時;修習服務課程(二)、(三)合併於該學期每星期以二小時為原則,其服務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
一、 服務課程為必修,零學分,凡本系大學部學生一年級下學期修習服務課程(一),二年級修習服務課程(二),三年級修習服務(三)。修習服務課程該學期每星期以一小時為原則,其服務總時數不得少於十六小時。服務(二)、(三)若於暑假服務時則須服務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備後自九十二學年度入學者開始施行,修正時亦同。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備後自九十四學年度入學者開始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服務課程實施要點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二年元月十六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要點依國立台灣大學服務課程施行辦法訂定之。
二、 服務課程為必修,零學分,凡本系大學部學生一年級下學期修習服務課程(一),二年級上學期修習服務課程(二)、(三)。修習服務課程(一)該學期每星期以一小時為原則,其服務總時數不得少於十六小時;修習服務課程(二)、(三)合併於該學期每星期以二小時為原則,其服務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
三、 服務課程(一)以維護本系館及其周邊環境整潔美觀為工作範圍;服務課程(二)、(三)以參與社區工作、社會公益性團體之志願工作或學生社團之校外服務為原則。
四、 服務課程之開課以二十人一班為原則,服務課程(一)之任課教師為本系大一必修課任課教師;服務課程(二)、(三)之任課教師依本系輪教原則擔任。
五、 每一班服務課程由領取研究生助學金之研究生助理擔任小組長。小組長之職責為協助老師督導服務之進行。
六、 服務課程(一)之工作分配由系主任、任課教師、小組長與本系館管理員商議,將本系系館及其周邊環境劃為若干區域,分配學生清理;服務課程(二)、(三)之服務單位及內容由任課教師規劃並督導其服務之進行。
七、 服務課程(二)、(三)之服務時數認定由本系設計統一之服務記錄表,由學生提請服務單位督導人員簽署,交小組長簽署後,於學期末交任課老師核定成績。
八、修習服務課程之學生除公假外,均不得曠課,不能出席者應請假且事後補足服務時數,否則以曠課論,每學期曠課五小時以上者須重修。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以曠課論。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備後自九十
二學年度入學者開始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四 附件四

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


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為便利研究生選習雙方開設之科目,特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及「國立台灣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要點」訂定本協議書。
二、交換選課之對象以兩系研究生為限,互相選修之科目以兩校博、碩士班任一方連續二年內未開設或從未開設之性質相近的選修科目為範圍,雙方並得設定各科目修課人數上限,並以開課學校之研究生優先選課。
三、研究生選修他所科目,須經雙方系所主任及開課教師同意,並徵得選課生之指導教授或導師之認可,使得選修該科目。
四、研究生每學期選修他所之課程,以選修一科為原則;其跨校選課之科目學分數以不超過畢業總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五、每學期結束,接受選課之學校,應將選課學生成績送交原肄業學校。
六、互選科目之細則,依開課學校之校際選課實施辦法施行。
七、本協議書經雙方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依開課學校之學則以及校際選課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八、本協議書自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生效,期限為五年,除任何一方於期滿前表示不續約外,將自動續約五年;再續約時亦同。期滿前若協議雙方之任何一方以書面提出終止協議之表示,則本協議書自次學期起自動失效。

協議單位: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協議單位: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系主任: 系 主 任: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月 日

附件五 附件五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研究所
一、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與國立政治大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研究所,為促進教學資源交換及回應研究生修課需求,特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及「國立臺灣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國立政治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訂定本協議書。
二、 交換選課之對象以兩系所研究生為限,相互修習之科目以學生肄業校系所連續二年內未開設或從未開設之科目為範圍,雙方並得設定各科目修課人數上限,並以開課學校之研究生優先。
三、 研究生修習對方系所碩士班課程,須經雙方系所主任及開課教師之同意。
四、 研究生選修對方學系學分數之計算,依課表所列為準。
五、 每學期結束,接受選課之學校,應將選課學生成績送交原肄業學校。
六、 互選科目之細則,依開課學校之校際選課實施辦法施行。
七、 臺灣大學研究生每學期選修他所之課程,以選修一科為原則,其跨校選課之科目學分數以不超過畢業總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國立政治大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研究所學生校際選課之學分數為不超過8學分為限。
八、 本協議書經雙方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依開課學校之校際選課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修訂之。
九、 本協議書自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生效,期限為五年,除任何一方於期滿前表示不續約外,將自動續約五年;再續約時亦同。期滿前若協議雙方之任何一方以書面提出終止協議之表示,則本協議書自次學期起自動失效。
協議單位: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所長: 協議單位:國立政治大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研究所
系主任: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月 日

▲TOP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台大社工 版權所有 © 2005 NTU Social 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台大社會工作系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ADD:NO.1, SEC. 4, ROOSEVELT ROAD , TAIPEI ,TAIWAN 106, R.O.C. / TEL:886-2-33661242~43
FAX:886-2-23680532  Email:ntusw@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