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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服務課程實施要點

                                     91年9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
                                   92年1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要點依國立台灣大學服務課程施行辦法訂定之。

二、 服務課程為必修,零學分,凡本系大學部學生一年級下學期修習服務課程(一),二年級上學期修習服務  課程(二)、(三)。修習服務課程(一)該學期每星期以一小時為原則,其服務總時數不得少於十六小  時;修習服務課程(二)、(三)合併於該學期每星期以二小時為原則,其服務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小  時。

三、 服務課程(一)以維護本系館及其周邊環境整潔美觀為工作範圍;服務課程(二)、(三)以參與社區工  作、社會公益性團體之志願工作或學生社團之校外服務為原則。

四、 服務課程之開課以二十人一班為原則,服務課程(一)之任課教師為本系大一必修課任課教師;服務課程  (二)、(三)之任課教師依本系輪教原則擔任。

五、 每一班服務課程由領取研究生助學金之研究生助理擔任小組長。小組長之職責為協助老師督導服務之進行  。

六、 服務課程(一)之工作分配由系主任、任課教師、小組長與本系館管理員商議,將本系系館及其周邊環境  劃為若干區域,分配學生清理;服務課程(二)、(三)之服務單位及內容由任課教師規劃並督導其服務  之進行。

七、 服務課程(二)、(三)之服務時數認定由本系設計統一之服務記錄表,由學生提請服務單位督導人員簽  署,交小組長簽署後,於學期末交任課老師核定成績。

八、修習服務課程之學生除公假外,均不得曠課,不能出席者應請假且事後補足服務時數,否則以曠課論,每  學期曠課五小時以上者須重修。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以曠課論。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備後自九十
  二學年度入學者開始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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