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辦法
91年9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本系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二)增進本系身心障礙學生有關情緒、學習、社會及職業等之適應。 (三)提供適性教育,使其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四)培養健全人格,增進其社會服務能力。
三、執行方法: (一) 由身心障礙學生的導師擔任輔導老師。 (二) 由身心障礙學生與輔導老師共同商定指導時間與方式。
四、 經費來源: 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經費由教育部專案補助。
五、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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