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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辦法

                                     91年9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本系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二)增進本系身心障礙學生有關情緒、學習、社會及職業等之適應。
  (三)提供適性教育,使其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四)培養健全人格,增進其社會服務能力。

三、執行方法:
  (一) 由身心障礙學生的導師擔任輔導老師。
  (二) 由身心障礙學生與輔導老師共同商定指導時間與方式。

四、 經費來源:
  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經費由教育部專案補助。

五、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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