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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系主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本系於系主任選前一個月成立系主任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系選委會),推舉教師三人擔任委員,委     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辦理選務工作。

第四條    本系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為本系系主任選舉人(以下簡稱選舉人)。

第五條    在本校支薪之專任教授及副教授,得自行向系選委會登記為系主任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

       具專任教授資格者均無意願或無法依規定兼任時,本系在本校支薪之專任副教授,依前款程序辦理,但任期以一任為限。 

第六條    登記日期屆滿,而無候選人登記時,應由系務會議推舉候選人。

第七條    候選人登記,應於當屆系主任任滿當年六月一日開始,登記期間為十天,並應於當年六月底前完成選    舉程序,改選時亦同。但於學期中系主任出缺時,應即召開系務會議進行改選,其任期依學校規定。

第八條    本系系主任選舉時,須有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辦理留職停薪者,應由選舉人總數中扣    除。

第九條    本系系主任之選舉,就合於本辦法第四條之候選人中,以不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前項選舉由得票數超過出席選舉人二分之一之候選人為當選人;候選人中無人得票超過二分之一時,再以得票最高者及次高者為候選人,重行投票一次,仍以得票超過出席選舉人二分之一者為當選人。惟候選人僅為一人時,只投票一次。

前項投票之結果,如仍無人得票超過出席選舉人二分之一時,應即重行辦理選舉,並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改選程序,不受第六條限制。

第十條    凡本辦法未訂定者,依本校有關法規辦理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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