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實習實施流程與實習安排與督導注意事項
1.社工實習實施流程下載 (Doc檔)
2. 實習安排與督導注意事項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各機構聯絡老師應負責探詢各實習機構當年接受實習生之意願,並依本系實習安排流程,在規定時間內交由系辦公告之。
二、實習學生應於實習登記前主動到系館資料室查詢實習機構資料,以利決定實習機構。
三、實習先修課程:未修習先修課程者,不得登記為該機構實習生。若機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實習應修課程如下:
(一)必修課程:社會工作概論、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
(二)醫療機構:醫療社會工作。
(三)精神病理機構:精神病理社會工作或心理衛生。
(四)勞工福利機構:工業社會工作、人力資源管理或勞工福利。
(五)學校教育、兒童福利、少年福利機構:學校社工、兒童福利或兒童保護、少年問題、家庭社工。
(六)老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或老人社會工作、身心障礙福利或身心障礙社會工作。
(七)婦女機構:婦女相關課程或性別研究。
五、實習督導每班以七到十人為原則。
六、原則上學生不得在同一機構實習兩次,除非該機構規訂學生必須修習一年,學生應於第一次實習申請時即提出申請。
七、每一機構單位實習人數不超過三人為原則,若該機構分若干科、處、組,則每一科、處、至多以二人實習為限,其總人數可放寬為六人。
八、期中實習,督導老師每二星期至少督導一次;暑期實習,督導老師每週至少督導一次。
九、督導老師如在實習機構擔任職務者,應避免擔任該機構本校實習生之學校實習督導。
十、每一實習督導教師於實習期間內至少應至實習機構拜訪一次。
十一、督導教師之車馬費以補助大台北以外地區為原則,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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