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交累進高耗水費是反應水資源稀有性的開端  *


 


吳珮瑛

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教授

刊於2016年05月10日臺灣時報『專論』


 
 

 

    立法院日前已三讀通過『水利法修正草案』,相關子法也將因應出爐,未來將視產業、經濟情況決定開徵時間點。目前確定的是,所謂高耗水費是針對用水在一千度以上小於三千度者加徵百分之十的水費;超過三千度小於六千度者加徵百分之二十水費;而超過六千度者則加百分之三十水費。此一修法的完成,被視為繼『再生水資源循環法』、『自來水法』之後,節水三法全數到位。然此一修法卻也引來工總的反彈,認為高用水並不表示高耗水,修正案對工商界不公平,且未協商就通過、並不周延。


    此一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透過以價制量的手段,首先選擇用水大戶為標的。如果施行一如規劃,據估計每年可節省約四千一百萬噸的水。工總的反應沒錯、高用水不等於高耗水,這應該只是在名稱上聽起來不舒服而以,那就改為高用水費未嘗不可。進而,工總表示全台用水最高比例的是農業部門、佔了約近四分之三之多,工業用水則相對少很多、不到百分之十。但這是以總體模糊個體行為的說詞,因為水費徵收的對象是個別用水戶、並不是部門別,農業整體部門的用水量相對多,這是產業特性使然。在臺灣、即便再大的農場之用水量絕不會多於一個工商大廠!工總又表示許多工商大廠已是節水的模範生,廢水回收已達百分之九十,既是如此,需繳交高耗(用)水費的機會不就大大減少了嗎?此一說法如果不是以偏蓋全,何需擔心?再者,此一修正案也載明已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予減徵,這不正是節水模範工商大廠可享有的權限?


    此次所課徵的高耗(用)水與諸多實施已久的各項差別取價精神是一致的。比如電話費,週一至週五的上班時段(早上八時至晚上十一點)是最貴的正常價,晚上十一點至隔日八時及國定假日則減價;又已實施多年的季節電價,每年的六月開始至九月結束是相對貴的夏季電價,又不同使用度數不論在夏季或非夏季,每度費用也不相同。又常常高鐵來、高鐵去的人,不論你是很早訂票的鳥、還是早起訂票的鳥,只要搭高鐵的時段是逢年過節,都不可能享有任何折扣,不是嗎?


    這些差別取價的設計在於有些是依季節、有些是依每日不同時段、有些是依使用量。然共同的特徵是依使用者需求量的大小,需求量越大時,表示你越須要、你越難避免不用,只好付越高的價錢,也因為付起來越痛,你就被迫能省則省。但換個角度看,要在特定時間提供給更多人使用特定資源時,成本也可能更高,因此不得不收取更高的費用。


    臺灣工業用水之水價目前也僅有民生用水的三分之一左右,恐已是低到無法反應成本。試問過去如此長、如此高的優惠,工商業有無回饋至消費者?水費如再維持如此的低價,將無人會視為資源、更別談會認定為稀有資源。水資源的缺乏已被視為可能引爆人類下一個戰爭的導火因素之一,台灣去年初缺水的問題殷鑑不遠,在無常氣候下,此種現象難保不會再發生。人類可以不需要石油、但卻不可能不需要水。因此,高耗水費的收取不可謂不合理,而下一個課徵對象將是人人有分的家庭民生用水。

    









 

 


 

 


* 刊於2016年05月10日臺灣時報『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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