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連續在高雄市、雲林縣、嘉義縣疑似在對外招標計畫時,有審查委員與投標業者出現不尋常的「合作默契」,而部分審查委員是任教於大學的教授。讓一般人好奇大學老師的工作職責何以會擴及至此?
其實大學老師不同於中小學老師之處在於,彼此的主要工作除了在校的傳道授業外,大學老師有一部份的工作尚涵蓋服務項目。而所謂服務可以小至對特定個人與對象的服侍,也可以大至對社會或國家公共事務的奉獻。至於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在專業的光譜上,可以由完全不需任何專業的一端,而至將專業發揮到極至的另一端。有些大學老師花在服務工作的時間尚且多過在校的課業講授。然只要是專業上的發揮,透過服務可以讓象牙塔理論,不僅經由服務的歷練得到印證,更可以讓學者的存在對社會產生更高的價值,未嘗不可。
對大學老師而言,在諸多的服務項目中有相當的部分是協助相關部會或地方政府完成計畫之審查,這些計畫不論是業務型或是學術型,大學老師都握有掌握爭取、投標計畫者之生殺大權。如果爭取計畫的人是學者,在學術圈自然形成有升等壓力的助理教授、副教授對正教授畢恭畢敬、不敢造次的景象,不然就是要開始選擇「靠行」。當然,同為正教授等級者,如果被審查者不屬於特定學伐中的成員,通常也都只能望計畫書興嘆。然不論如何,屬於一般計畫的審查案,有權力審查他人標案之代價是新台幣兩千元。
而此次疑似有問題之標案的投標者是業界人士、非學者,只是審查委員有學者參與其中,情況又更複雜。由相關報導看來,這似乎不是一個兩千元就完成的工作。是因為標案金額很大、工作龐雜,因而需要發費更多的心思完成審查,或者投標人是業者,他們相對慷慨大方,還是得標者將審查成本列入計算後,尚有可觀利潤權衡下之結果,實不得而知。此外,擔任審查的學者是否真需要有該專業?又如果有、委託單位是否真的希望審查人將專業發揮到淋漓盡至,這些不但攸關決選出來的是否為最佳的標案,更關乎該學者是否可以持續當委員。在學術圈已二十多年的光景,擔任過不同部會的諮詢、或審議、審查、或查證等等名稱不一而足的服務工作。據我的觀察、答案是否定的。
遑論這些有業者參與標案之計畫的審查可能衍生複雜如前述的情境,與我專業相關的某部會學術計畫的審查,尚且可以將一串相關的計畫公開招標,而投標者不僅是標案主角,同時也是該串相關計畫的審查人。向該部會反應此種球員兼裁判的違法行為,得到的答案是,台灣有此專業就是這些人,來投標者當然也是這些人,意思是他們自然是最有資格當審查之人。而期末報告審查也都是一批人彼此互審,告知該部會,何以同樣的專業並未發生在其他部會?結局是下次不要請我當審查委員就沒事了。因此,我已將近十年未曾踏進過該部會擔任過任何計畫的審查委員。
學這參與這樣的公共服務,恐怕只是協助相關部會行禮如宜的走完所謂的審查,確認經費順利花完罷了。而某些部會的一些「常設性」委員與部會早已是具有「高度默契」的共生體。因此,如果突然來了個「不視大體」、「不知行情」的審查人,簡單便捷的解決方法就是將你換掉。
不同學者的行事風格想必在各層級的政府部門也都定型了,應允了一項審查工作,兩千元審查費背後蘊含的不僅是專業的展現,更是身為知識份子對社會所盡到的一份義務與責任。以目前的審查行情,有學者為審查人的計畫,不管超過這些代價多少的「審查費」,對業者而言都是很便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