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付國土保育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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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珮瑛 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教授 2009/10/19刊載於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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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規劃將成立規模一千億元的「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草案同時訂定水電費附徵「國土保育費」。在時機歹歹之時,拋出此一議題,可以預料必然換來朝野同聲反對,一般老百姓也為萬萬稅再加一費搖頭嘆息! 然而,在經濟不錯的好時機,水電費附徵「國土保育費」就是合理的嗎?如果回頭檢視這個包山包海的『國土計畫法』草案,第三條即清楚載明,所謂國土乃是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海岸、海域等地區。基於國土保育及保安的最高指導原則,在功能與性質各不同的分區國土,如國土保育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等,分別訂定不同層級的管制策略。 由此可知,在不同層級以不同形式管制屬性各異的國土是常態,亦即此一國土規劃的基本原則是限制開發使用,更積極的尚且可獎勵對環境劣化地區生態機能的復育。因而,『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清楚規範了申請開發要取得許可,而獲得開發許可者則需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及「國土保育費」,這些費用是用來彌補開發本身可能對環境帶來負面影響及衝擊所需支付的代價。或者,是開發者由限制區之開發可能獲取之暴利(windfalls),在不勞而獲下對社會的一種回饋。 其性質類似於開發工業區所繳交設置的工業區開發基金;開發山坡地繳交而來的造林基金,及農業用地變更所繳交設置的農業發展基金。如果我們不會要求與工業區開發、山坡地開發及農業用地變更無關者繳交費用,何以我們可以要求與破壞國土保育無關者繳交「國土保育費」? 而這會是無時無刻用著水電的你、我嗎?可能是、可能不是,對於居住在水源保護區的居民而言,不正是因為他們犧牲發展而成全了乾淨的水源,我們尚且給予這些居民「水質保育與回饋費」,如今又因為他們的用水而需要繳交「國土保育費」,彼此相互矛盾的基本準則,這些居民是該繳還是不用繳?而對於所有其他的人,我們如何清楚確知,因我們對水電的需要,竟成為破壞國土保育的一員,因而才要繳費?在這些問題未釐清前,目前規劃附徵於水電的「國土保育費」之作為,基本上是違背『國土計畫法』之準則。 進而,為國土進行有序的計畫,是為達成理想中帶有一點空泛的永續發展之世界趨勢。因此,在『國土計畫法』之下,我們也將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姑且不論此一基金規模的大小,『國土計畫法』第五十五條中明述此一基金的七大來源分別是:「國土保育費」、政府預算撥款、自來水事業機構繳交之費用、電力事業機構繳交之費用、民間捐贈、本基金孳息及其他。由此可見,當初規劃「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七大項來源,勢必是針對不同的對象且各有不同的源由,因此,如果「國土保育費」附加於水電費上,則我們每個人將被剝兩層皮貢獻於「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如此的作法不僅無法讓大家釋疑,在如此乾枯無脂的經濟環境下,想必無人願意再被剝皮? 就名稱來看,我們的「國土保育費」類似於美國的「土地與水資源保育基金」(Land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und),然我們的「國土保育費」管轄的範疇比美國的「土地與水資源保育基金」大得多。後者是美國自1965年來聯邦政府為土地徵收及支援戶外遊憩資源開發所成立的基金,而該基金最早是來自聯邦政府出售財產的剩餘、汽艇燃料稅、及使用聯邦政府遊憩點之使用費(比如門票收入等等)三大來源。然而,隨著各州對水、土資源保育需求之增加,基金來源乃擴及至租借海岸開採石油與天然氣的收入。每年由這些來源所累積的基金額度,由1965年的一億美元,增加至2008年的九億美元。當然,這些基金也隨之運用至貼近民眾生活的範疇,比如都會公園的整治與維護。 因此,誰該付國土保育費是清楚可見的,任何與『國土計畫法』草案所竭諸對國土的保育與保安有所違反之活動,或者加速環境劣化之行為者皆是。而這會是開著燈、泡杯茶正在看報的你嗎?
* 修正版刊載於2009年10月19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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