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見環保署「倒立」減碳*

 
 

 

吳珮瑛

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教授

2008/06/11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對於將擴建的中龍鋼鐵,因此可能增加的二氧化碳排放,在面臨「減碳」準則,但又面對國內尚無辦法約束二氧化碳排放的情況下,就由環保署長開出每年要交15億元的減碳費價碼。該公司負責人也允諾屆時若做不到就減產,或是進行碳權交易。

 

如果這樣的措施是依循躺在立院多時的『溫室氣體減量法』之精神而來,在該法細節八字尚無一撇的此刻,環保署不能不謹慎此刻給中龍之條件可能引發難以收拾的後續。

 

環保署如果視15億元的減碳費用為碳稅的課徵,此是否也意味著我們未來對類式的開發案,每噸二氧化碳排放所課徵的碳稅就是約新台幣136元?此一單價的計算基礎為何?課碳稅的方式是污染的管治方式之一,但其缺點是,以相同單價對所有的排放者一視同仁時,聰明的生產者絕對會採取最便宜簡便的方式進行二氧化碳的減量,所以採用此種手段通常都無法達到預計的排放目標。或許環保署盤算著,反正又沒有排放目標,有減碳之名就好!

 

進而,如果環保署也預計屆時中龍,無法達成承諾所要減的二氧化碳之量,或需要排放更多二氧化碳時,此時則可以在國內與他廠、甚而與他國,進行所謂二氧化碳交易,這是認定自由市場可以比較有效率且公平,解決污染防治的另一種手段。

 

但要實施碳交易制度,要有更多的準備,以目前萬事都缺只有東風的情況,環保署卻膽敢做出此一承諾?我們要問全國的減碳目標為何?具體時程為何?這是要經過評估的,不是說說「減碳」,以對良心有交代就好。再者,我們何時可以參與簽署京都議定書?沒有外在壓力,環保署承受得住經濟部或立委們,對於開發、擴廠所展現的魄力?又如果不是簽署國,屆時全台灣要與什麼國家交易?不論是雙邊或多邊交易,我們只是被甩在無關己事的第三邊。

 

簽署國才能參與碳的交易,因為這當中涉及此一機制中最複雜原始排放額度的分配問題,這也是何以此一機制雖然在理論上受到環境經濟學家的青睞,但如何在原始排放額度中分得公平,至今仍難有共識,以致這樣的機制,到目前為止,也只能在同質性較高的歐盟中實施。

 

在國際上取得交易制度所分得的配額,回到國內,環保署是否也想像此一配額,也要在國內不同部門間有特定的交易方式?如果有,又是什麼?目前由國外到國內得以交易的所有前提完全不存在時,就見到最末端的污染者分到這一份的污染權限,實在佩服環保署制訂措施的「倒立」功夫。


 

 


* 刊於2008年6月11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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